Sanya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且注册或迁入园区(税收关系在园区内),并经管理局认定的企业。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开展实质性运营,承诺10年内不迁出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第四条 企业同时符合市级和园区奖励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落户奖励、上市奖励,其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同时符合园区多个类别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第五条 管理局重点引进的,且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第六条 企业年度获得的园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在园区的留存部分,超过部分可转结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间内再相应给予拨付。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类总部企业及跨境投融资平台
(一)类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部分条件,但数量指标尚未到达上述标准的企业法人。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园区税收留存不低于500万元。(二)跨境投融资平台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境内外项目公司的股权,承担集团总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或作为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财务公司,集中各项财务与资金管理功能的企业法人。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园区税收留存不低于500万元。第八条 金融服务类企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专营机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含迁入、升格)。(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资信评估(评级)公司等。(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省政府审批设立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五)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通过重塑、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与机构组织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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