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答复等于履责吗?
发布于 2021-10-17 17:52
作者|新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程某通过快递方式向A市房管局B区分局邮寄《关于请求对C镇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称C镇政府在修建道路过程中,未经其同意,强行侵占其住宅用地113.42平方米,致使其住宅用地仅剩余65.6平方米,故申请B局对C镇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要求C镇政府退返其土地或依法予以相应的补偿。
后,B区分局作出《信访复函》,认为2003年,为了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环境设施建设和C镇道路设施建设的需要,A市对B区路网规划进行了调整控制,某路从原来的14米拓展为21米,以至程某住宅部分用地受到了规划控制,至于道路建设给程某造成的损失,C镇政府正积极进行处理,给予合理补偿。
【案件过程】
程某对复函不服,认为市房管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人民法院。
A市B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对于程某的请求投诉,市房管局已在《信访复函》中表明该局认为C镇政府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道路扩建占地是受规划调整的影响。市房管局已对程某的投诉作出答复,故程某起诉市房管局不作为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不服,以原诉请和理由上诉至A市中级人民法院。
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市房管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程某提出的申请属于市房管局的职责范围。
其次,市房管局认为其已履行职责的证据不充分。市房管局主张其已履行职责的主要证据是《信访复函》。经审查,该函件主要是对程某投诉事项的起因和现状进行了客观描述,但对程某所反映的问题,该文并未涉及。市房管局的复函行为在实质上并未涉及程荣富投诉并请求保护的事项,不可视为该局已履行了上述规定的法定职责。
市房管局还提供了其向规划部门调取的书面资料等证据,但由于市房管局始终没有对程某所反映的C镇政府上述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没有明确该局对程某请求保护事项的态度,故市房管局认为其已履行职责的理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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