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停车被收费,合理吗?

发布于 2021-10-1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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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小区地面明明是业主共有,那为何在小区地面停车仍会被收停车费?地面车位到底归属于谁?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究竟归属于谁?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费=租金(归全体业主)+汽车停放费(归物业公司)

地面车位

案 / 例 / 导 / 入 /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重庆市九龙坡区帝景豪苑小区的建设单位。2007年1月,重庆市规划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原则同意豪运公司报送的帝景豪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中,停车位地上393个,地下243个,共计636个。

2015年3月27日,因豪运公司拟将部分车位出租,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通告,内容为:“各位业主:近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张贴了租售小区地面和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通知。对此,我们郑重声明,此事未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我们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无权擅自出租或出售。

       类似上述发生在小区业主(或业委会)与开发商之间关于小区地面车位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小区地面车位究竟归属于何方,作为业主应如何行权呢?

Part 01

何谓“地面车位”?

地面车位是指修建在住宅小区地面上以划线的方式作为彼此之间界限区分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两种:占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地面车位 ;经过规划的地面车位。


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是否占用了业主的共有土地:占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地面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场地,而经过规划的地面车位指经过了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核批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并且不占用业主任何共有场所建设的停车位。

Part 02

权利归属

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土地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法律已明确规定该类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全体业主对该种车位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未规定经过规划的地面车位归属,各方主体可约定


经过规划的地面车位因未占用业主任何共有场所,因此其产权的归属适用于《民法典》第275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该条并未规定规划内停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相反,而是应当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经过规划的地面车位,只要其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其权属都应当推定由全体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书阐明: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


综上,关于地面车位,无论其是否经过规划,只要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其权属均应推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Part 03

业主行权

业主大会可决定是否对地面停车位进行收费及相应收费标准

《民法典》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全体业主意志的体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视为全体业主通过表决。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每名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个别业主不能因自己所投的反对票便拒绝履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小区地面停车是否免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停车位充分,鼓励对业主实行停车免费,如果小区停车位紧张,可以适当收费,以便合理管理和规范停车。若无其他特别约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费亦归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关于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标准,法律未有统一规定,各地的政策亦有差异。《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除部分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余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即小区地面停车费收取标准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取得小区地面停车费


虽然地面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关于地面停车费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实践中仍存在业主或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车位使用租赁费归物业公司所有。而法院一般亦会支持物业公司的请求。


(2019)苏民申1539号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与小区业主均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车位使用租赁费(即停车费)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停车场(库)车辆收费标准》收取,为额外的有偿服务费用。该约定系小区业主对包括地面车位收益在内的停车费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具有合同依据。

业主享有知情权,可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地面车位收费情况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


(2020)陕01民终11532号判决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art 04

结论和建议

结论

1、小区地面停车位只要占用了业主共有道路,无论其是否经过规划,均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对其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至于经过规划但未占有任何业主公共道路的地面停车位,该类型车位的归属并非当然由开发商所有,而需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


2、全体业主可自主决定是否对地面停车位进行收费及收费标准,在未与物业公司约定停车费归属时,停车费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关于地面停车费归属的约定,则需按合同约定处理。


建议


1、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决定是否要对地面停车位进行收费及收费标准时,要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以防出现过大的分歧。同时,在正式实施相应收费标准时,可提前公布,让所有业主均知晓该信息。


2、在与物业公司约定地面停车费归属时,尽可能在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地面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及费用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关于地面停车费归属的约定,应告知全体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无论主体为谁,均需仔细确认地面停车费的归属事宜。


来源:法win社

主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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