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多缴增值税,可以申请做退回吗?
发布于 2021-10-18 07:24
案例:我是一个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陕西,在湖北恩施进行跨区域经营,有个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项目一直按着要求在施工所在地按照业主合同金额进行预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在注册地陕西开具发票。但是业主最终审计金额小于已开票和完税的金额,形成多预交税款。请问多预交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可以退回企业吗?另:如果可以退还,是在注册地进行退税还是再预交地进行退税?烦请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解答。北京市税务局对这个有明确的的回复是可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为什么恩施税务局不予以退税处理?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退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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