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三重分配改革稳步推进

发布于 2021-10-18 09:10

丨杨帆 于翔 刘春彤 遥远 联系人:郑辰

近日,《求是》刊发了总书记在8月第十次中央财经委会议上的讲话,对共同富裕的理念和抓手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具体来看三重分配改革未来将稳步推进。1)初次分配: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贡献超过85%,改革牛鼻子在于健全对劳动、科技、土地等要素合理的市场化评价和报酬分配机制,但劳动报酬比重的提升与产业结构和产业链分工密切相关,其改善或需时间。2)再分配:重点或在于税制改革,综合考虑可行性与必要性,我们认为文章提及的税收改革进度或有先后之分,其中消费税调整、房地产税试点推广等或于近期出台,而全国房地产税立法、证券资本利得税等或徐徐图之。3)三次分配:重在主动性与选择性而非强制性,未来政策或进一步出台税收引导等政策鼓励其发展。

共同富裕内涵再度明确,三重分配为主要抓手。

近日,《求是》刊发了总书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讲话,这是总书记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对共同富裕的内涵和抓手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文章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未来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这三重分配改革预计将稳步推进。

初次分配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贡献超过85%,改革牛鼻子在于健全对劳动、科技、土地等要素合理的市场化评价和报酬分配机制,但劳动报酬比重的提升与产业结构和产业链分工密切相关,其改善或需时间。

文章强调“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其中主要依靠初次分配的提升。初次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的报酬,目前占我国居民收入比重的85%以上,对居民可支配收入起决定性作用。然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现有的初次分配机制存在扭曲要素报酬问题。未来改革的关键在于提高初次分配中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分配比重,需要:1)推动产业转移并破除要素流通障碍,促使劳动要素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2)强化以产权为核心的科技要素市场化评价和分配机制;3)释放农村土地要素活力,帮助近八亿农民实现增收。

再分配重点或在于税制改革,综合考虑可行性与必要性,我们认为文章提及的税收改革进度或有先后之分,其中消费税调整、房地产税试点推广等或于近期出台,而全国房地产税立法、证券资本利得税等或徐徐图之。

  • 消费税征收端后移稳妥推进,重点或在2019年试点的珠宝玉石等。文章强调,“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从扩大消费环节征收角度看,2019年11月消费税即启动改革,将“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纳入试点,推动征收端后移以充实地方税源,预计后续改革试点将加速落地。我们测算2017年的消费税中,烟草贡献约5成,成品油贡献约3成,汽车贡献约1成,试点行业税负贡献较小,或重在为消费税改革摸索经验。此外,未来消费税或增加征收范围,从共同富裕的角度考虑,可能更加偏向奢侈品领域。

  • 房地产税试点推广概率较高,但全国性立法则应徐徐图之。文章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无论是从财产性收入征税的角度,还是从土地财政发展的角度,房地产税的加征都是必然趋势。但截至目前,房地产税法仍未被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5月11日四部委参与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中,参与者是人大预算工委而非负责立法的人大法工委,或也说明房地产税的全国立法及施行尚需时日。特别的,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上升,房地产税的全国立法及施行可能导致房价大幅下跌,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预计后续房地产税改革将以地方试点为主稳步推进,上海、重庆已有房地产税,但整体改革效果不佳,未来或进一步深化:1)加强征管力度以减少应缴未缴,让居民更多感受到“持有税”的影响;2)适度增加房地产税的征缴范围,加大覆盖力度。当然,房地产税的征收预计仍将有包括豁免面积、价格折扣等条款,其推进将十分稳妥。此外,除了已有的上海、重庆以外,预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名单将不断扩充,深圳、海南两地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自由贸易港,或为改革排头兵。

  • 资本利得税是重要发展方向,但短期内出台概率很低。文章强调,“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个税方面,由于目前国内缴纳个税的人群仅2800万人,占比较低,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更多来自于财产性收入而非劳动收入,因此未来应更多转向财产性收入征税,个税更多需要进行合理的档位调节。资本利得税方面,考虑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加征一方面对于税收贡献较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直接融资的发展,我们认为短期内出台概率很低,未来或更重在“规范”。

三次分配重在主动性与选择性而非强制性,未来政策或进一步出台税收引导等政策鼓励其发展。

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具有其特殊的主动性与选择性特点,并非由利益驱动或公权力强制。文章强调,“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目前针对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来我国将建设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一方面,或出台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以健全捐赠制度,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策或体现对公益慈善捐赠予的鼓励和支持,与三次分配相配套的实质性税收优惠或将进一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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