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助企 | 嘉兴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

发布于 2021-10-18 09:07

嘉兴市人民政府陆续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补充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22号)中有关“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的规定,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按不低于2070元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13日

嘉兴最低月工资标准 

上调为2070元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嘉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今年7月28日,浙江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调整的标准和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嘉兴市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人力社保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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