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可以说走就走吗?快进来了解一下!

发布于 2021-10-18 15:27

员工说走就走应该怎么处理?
有网友提出员工没有按提前三十天辞职,
提出来马上要走,
对企业而言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信这些问题是很多企业HR心中最想了解和知道的,每年春节前后,这种员工与用人单位迅速“分手”的事件格外突出,让用人单位猝不及防,甚至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知道,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而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违反劳动合同及法律的情况下,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当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不需要理由,却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未提前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主张因员工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引发争议,有关部门会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首先会查明劳动者的离职是否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是公司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最后是损失的发生与劳动者的离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就走,单位还有权利在书面通知解除三十天后再履行离职手续义务。什么是离职手续义务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来维护,所以辞职不同于旅行,“说走就走”可能要承担一定风险哦!在任何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有错方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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