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上市和美股分拆A股上市破冰,PE投资人如何把握机遇?
发布于 2021-01-26 07:55
1
背景
自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3月、2020年6月陆续发布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度以来,A股资本市场展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创新上市结构不断涌现,与国际资本市场进一步接轨,PE机构不仅有了更丰富的投资选择,而且也享有了更为多样性的退出方式。一二级市场的投融资联动进一步拓宽了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助推兼并收购,有序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影响。
2020年2月华润微电子(688396.SH)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成为第一家采用红筹架构直接在境内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创中国资本市场之首例(关于华润微的解读可参见下述解读链接:从华润微电子科创板上市看红筹企业境内上市之创新,本文不再介绍)。2020年10月九号公司(689009.SH)登陆科创板,成为红筹企业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CDR”)并上市第一股,同时也是中国资本市场采用红筹VIE架构并在境内首发第一股,并成为首例报送上市前存量股份流通减持方案并获批的红筹企业。2020年9月盛美半导体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获批,成为第一单成功过会的美股上市公司分拆A股首发案例,为中概股回购A股提供了另一种巧妙的路径方案。
2
创新上市案例
红筹企业CDR上市第一股——九号公司
01
红筹企业CDR上市要求
红筹企业CDR上市,除了满足相关板块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规定外,还需要满足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的规定,包括:《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等。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创新企业需要满足行业和财务两个实质条件要求。
行业方面,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财务指标方面,区分红筹企业是否境外上市:
(1)已经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或市值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02
九号公司上市基本概况
公司发行不超过 7,040,917 股 A 类普通股股票,作为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占 CDR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基础股票与 CDR 之间的转换比例按照 1 股/10份 CDR 的比例进行转换,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0,409,170 份CDR,占发行CDR总份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全体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按照1股/10份CDR的比例进行转换,合计转换为633,682,500份CDR。
(3) 九号公司上市标准
因九号公司为红筹企业并且含有VIE架构,因此其需要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和第2.1.4条的要求,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第一套标准”)或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第二套标准”)。九号公司选择了第二套标准。
03
(1) CDR相关风险
首先,纵观全球金融市场,虽然ADR在美国资本市场比较成熟,但是HDR在香港市场表现就不如预期,因此,考虑到CDR对于中国资本市场属于创新类金融产品,由此其市场接受度和投资者认可度都有待进一步观察,CDR市场价格可能会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其次,相较与直接发行股票,CDR发行会引入存托制度,该制度使得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需要借助存托人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投资人的地位与直接持股存在差异,并也存在存托安排未能如约履行的风险。最后,由于存托相关安排适用中国法,可能存在中国判决无法跨境强制执行的风险。
另外,根据证监会关于红筹上市规定,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征求红筹企业境内实体实际从事业务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依法依规处理。但是对于红筹企业发行CDR是否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意见并未明确,根据九号公司的上市情况,并未被要求执行前述征求意见程序。因此,前述程序上的简化是采取VIE架构的红筹企业发行CDR而非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
04
红筹企业CDR上市的评价
其三,红筹企业发行CDR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境外上市架构的可能性。
当然,由于CDR为创新产品,企业在选择CDR上市的同时需要考虑未来CDR的市场交易量和投资者认可度,是否会影响未来的融资;同时,由于涉及存托制度,相较直接发股,也需要多支出托管费用等成本。
——盛美半导体
01
盛美半导体基本情况
02
盛美半导体股权结构
03
(1) 美股分拆上市A股之境外监管流程
(2) 投票权差异安排导致的控制权稳定问题
(3) 同业竞争
04
美股分拆上市的评价
3
启示
以上系我们对九号公司及盛美半导体公开上市相关资料的研读和个人分析与建议,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我们不对您依赖该文章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就具体行动或决策,建议您向您聘请的相关领域的专业法律顾问寻求最佳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谢谢!
本文作者
项亚琪
平安信托 PE法规总监
简介:从事PE法律业务十三年,主要负责PE投资、PE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涉及的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控制、商业谈判等工作。协助执行战略投资项目,深度参与投资并购与投后管理、资本运作。参与的PE投资行业涉及资源类、大健康、大消费领域;参股、并购标的涉及境内外上市公司;主导设计产品类型涉及境内外人民币基金、美元基金、信托计划等。
邬斌叶
PE律师
简介:主要从事PE投资法律工作,曾为客户提供PE、反垄断和外商投资等法律服务。
往期 · 回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风起云涌 ,重整投资人如何择优受益?
集合信托市场月报(12月):融资类年末逆势反弹,收益率连续两月回调
【热点政策解读】年金扩充投资范围后的业务机会初探
全年风险资产“零新增”背后:平安信托构筑全面风控管理"护城河"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