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是否会受到罚款处罚?

发布于 2021-04-01 06:23

【问题】
您好企业环境律师,我企业是印刷企业,非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3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到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我企业正在认真执行限产要求。执法人员经调取前一天的监控视频发现我企业在正常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II级响应。于是,市局立即对我企业的生产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直到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请问,我企业是否应该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我企业是否还会受到罚款处罚?
河北省某企业
2021年3月31日
【解答】
你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市局可依法对你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但不应再受到罚款处罚。
(一)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可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相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企业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
本案中,企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执行限产应急措施。因此,市局可依法对其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法律分析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规定的是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其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对其进行罚款。
(三)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中的“等”字应作等内理解,即只适用于“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对其他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应依据其他条款实施处罚。
综上,你企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执行限产应急措施,市局可依法对你企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但是你企业既非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又非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均不应受到罚款处罚。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31日
环境行政案件咨询
1513162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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