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过户和禁售期
发布于 2021-04-01 07:44
限制性股票的过户和禁售期
第二十四条: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依本计划第二十条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提交信托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激励对象的非交易过户税费纳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限制性股票由信托机构非交易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账户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激励对象在职期间,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万科《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离职后半年内,受激励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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