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南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新规了

发布于 2021-04-03 20:46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TA们的规范设置
对于改善提升城市品质和风貌具有重要作用




4月1日,《南平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根据《办法》
在南平设置户外广告的标准是什么?
设置招牌又该符合哪些要求?
......
一起来看看吧!

在此之前
我们先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户外广告设施
什么是招牌
户外广告设施:

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广告设施。

招牌:

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及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该如何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原则。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使用权。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应当由合同约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技术规范,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确保安全、牢固,与载体立面风格、区域功能风貌相协调。

•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障管线安全。

•  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车身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车辆识别、行车安全和乘客乘坐。

•  利用公交站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

•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  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破坏城市容貌和建筑风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

•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公共绿地;

•  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禁止的其他情形。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内容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等;

•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筹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  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  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  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或者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设置。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期满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后二十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申请时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利用公共资源的,还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展览或者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的七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登记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许可期满的,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二日内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申请时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期限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五)安全承诺书。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应当在设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备案表、设置后的整体效果图等材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日常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安全、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经维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拆除。

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和气象灾害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后,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音量调节装置,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声光污染。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办法》还明确了行政管理城市主管部门“管行业、管安全”的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和监督,落实定时定点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力守住安全底线。

《办法》设定了衔接适用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对违法设置和疏于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还没有处罚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罚款幅度和额度。
来源:闽北日报(林奥 罗周和)

编辑:张彬倩

责编:张旭东

编审: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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