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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04-0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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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非法人组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号(2018)苏民终588号   发布日期2018-12-25浏览次数95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民终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快报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王红力及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驳回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一文不享有著作权,针对该文章无权提起诉讼,该文章的合作作者之一朱鲸润虽通过《职务作品创作合同》明确该文章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但其实际是在行使“转让”的权利,在不能证明朱鲸润与另一作者唐弈就该文章转让协商一致,唐弈既未在《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上签字也未接受法庭询问的情况下,朱鲸润的转让行为无效。2.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首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了和第三方媒体的授权文件,证明其已取得合法授权进行设链转载,且第三方媒体的网站上确实存在涉案作品,均能正常打开浏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网站的内容有合法、真实的来源。其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034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034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4篇文章在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的页面上,均在左上角显示“中国江苏网”“手机新浪网”“东方网”等标识,故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今日头条手机客户端提供的是链接服务。3.字节跳动科技公司针对被链接网站上的4篇涉案文章是否侵权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允许新浪网刊载其作品,《煤气泄漏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女子民政局办离婚当场被丈夫割喉致死》来源于新浪网,新浪网是经许可传播,字节跳动科技公司链接2篇文章亦不构成侵权。4.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畸高。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答辩认为:其对涉案文章《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依法享有著作权。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将侵权文章刊载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并未显示其是从其他网站直接链接,即使是链接而来,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亦具有明显的过错,没有对文章是否侵权进行初步的审查。新浪网授权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使用其文章的期限,在涉案文章刊载之前已经到期,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称其授权是自动延续,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盗用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挤压了其他媒体正常用户使用流量,一审法院判决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并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1.停止侵害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涉案《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等6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删除侵权网页,在手机新闻客户端“今日头条”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连带赔偿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101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文章著作权情况

2015年6月5日,现代快报刊登《叶落归根,9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署名“薛晟文/摄”;2015年7月1日,现代快报刊登《为能多见见孙子失去独子的老两口起诉儿媳要探望权》,署名“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2015年7月9日,现代快报刊登《打工妹天台产女后离去还在孩子嘴里塞纸巾》,署名“现代快报记者薛晟”;2015年8月23日,现代快报刊登《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署名“现代快报记者唐奕朱鲸润”;2015年8月23日,现代快报刊登《办离婚时起争执她惨遭丈夫割喉》,署名“记者薛晟朱鲸润”;2015年8月31日,现代快报刊登《仪仗队阅兵礼服出自江苏企业》,署名“现代快报记者陈泓江”。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与前述文章记者薛晟、朱鲸润、陈泓江签订《职务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载明前述记者为现代快报公司聘用的记者,受现代快报公司指派,接受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领导与指示,在江苏省无锡地区负责新闻采编等工作,前述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是为完成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工作任务,双方确认在前述记者任职期间为完成现代快报公司的工作任务,创作出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工作性质相关的,且代表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意志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新闻纪实等)创作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享有。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能在作品完成之日起归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所有等内容。

一审期间,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申请法院对《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中各记者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对薛晟、朱鲸润、陈泓江进行询问,三人均陈述涉案文章为其本人创作,《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除现代快报外,未将涉案作品授权他人使用。

二、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主张的侵权情况

一审争议焦点:1.涉案6篇文章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3.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6篇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涉案6篇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要求外在表达的智力成果是从无到有独立创造出来或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涉案的6篇文章是由记者采访、撰写并经编辑后发表在《现代快报》的书面语言表达形式,无证据显示其内容与他人已有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存在其他作者,故涉案6篇文章系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认为除《9旬老太……》一文外,其余均篇幅短小,仅以平铺直叙的方式载明事实经过,且刊登在新闻栏目里,故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一审法院认为,时事新闻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对新闻事件的简短描述因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不构成作品。涉案6篇文章虽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但其文字表达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情况,还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故并非时事新闻。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涉案文章刊登在《现代快报》的新闻栏目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系本案适格原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主张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非本案适格原告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非《现代快报》主办单位及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一审法院认为,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涉案作品均有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涉案6篇文章作者薛晟、朱鲸润、陈泓江签订的《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中明确其作为现代快报公司聘用的记者,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故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据此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作为现代快报公司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作为原告的其他组织。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主张因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未提供涉案记者的劳动合同,且《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仅有一份,与常理不符,真实性存疑。对此,一审法院就《职务作品创作合同》所涉内容向涉案记者进行询问,已核实其作为现代快报公司聘用记者的身份及该《职务作品创作合同》的真实性,无需再行鉴定,亦无需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提交记者的劳动合同;且在一审法院询问中,涉案文章的作者重申著作权人为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至于《职务作品创作合同》的数量多寡,与其真实性无关。虽然涉案的《出租屋爆燃……》的作者唐奕并未在《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上签字,但该文署名“现代快报记者唐奕朱鲸润”,属于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现朱鲸润明确其作品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则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可据此对该文主张著作权。

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主张《现代快报》主办单位系凤凰传媒,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及《出版管理条例》,涉案作品著作权应属于凤凰传媒。一审法院认为,此观点混淆了著作权权利人与报纸出版管理单位。《出版管理条例》是规范在我国境内从事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是调整在我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部门规章,两者均非调整著作权的法律规范;现代快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报纸出版等,其在《现代快报》上亦表明出版单位的身份,不属于需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视为出版单位的情形。在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的情况下,无需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及《出版管理条例》倒推《现代快报》的主办单位从而确定涉案文章的著作权,故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此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法院认为,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6篇文章构成部分侵权。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1.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打工妹……》《9旬老太……》2篇文章分别由成都商报和汉网用户上传,今日头条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具有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公证保全内容显示,该2篇文章显示于今日头条客户端时,左上角都标明了具体的上传用户的名称,结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成都商报和汉网注册头条账号时所提交的相应证明文件的后台记录,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系第三方头条号上传,字节跳动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称涉案作品系字节跳动公司自行提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字节跳动公司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作品侵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改变了涉案作品并从中获利,故在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其不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为能多见见孙子……》等其余4篇文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已获得相关网站的授权,不存在侵权故意,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公证保全内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涉案作品来源于第三方,其基于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仅提供链接服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仅提供链接服务。首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的9395号公证书中虽然有该4篇文章的后台信息,但该后台信息显示的URL地址并无与之对应的今日头条客户端页面显示信息予以佐证,也即9395号公证书该4篇文章的后台信息仅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单方陈述内容,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20345号公证书并非针对涉案文章进行的公证,与本案无关;其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现有举证只能证明其与第三方网站存在以链接方式进行作品传播的协议,并不能进一步证明其对涉案4篇文章确实仅提供链接服务,而未将涉案文章复制至其服务器中;第三,本案缺乏证据证明用户阅读今日头条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最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否认就涉案作品授权江苏网、中青网、东方网等使用,也无证据证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故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关于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的主张不予采纳。

退一步说,即使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确实仅提供链接服务,其也不能完全免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条中的“侵权的作品”与“所链接的作品”均指作品在被上传至被链网站时,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此时上传者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而对该作品设链或保持链接的行为,则为这种未经许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如果设链者对此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属于间接侵权。本案中,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这4篇文章在本案并未授权江苏网、中青网、东方网刊登,则今日头条对这些文章设链的行为为所链接的作品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只有在证明其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为能多见见孙子……》及《女子民政局……》分别由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提供,在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与这两家网站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均明确可设链转载的内容为两网站“自有版权”的内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及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均确认即“自有版权”为“合法拥有”之意,也即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即认为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应对可设链的内容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并未要求该两家网站提供任何关于其拥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权利人的清单列表,而仅在合同中要求网站承担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尚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同时,在《为能多见见孙子……》一文中,左上角有“中国江苏网”字样,而文章首页首段后标明“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基于今日头条的管理信息的能力,这种明显差异应引起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注意从而通过诸如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将此类作品进行筛选甄别,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进行相应操作,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应知。

关于《仪仗队……》《煤气泄漏……》2篇文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系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而链接。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虽然其主张协议可续展执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此观点不予采纳。

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还主张因其与新华社北京分社签订有《供稿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已授权其使用现代快报的作品,并且新华网网站上存在涉案文章,故其不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供稿服务协议》,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可在新华网网页摘编现代快报相关内容,但根据本案公证保全内容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陈述,涉案文章并非来自新华网,故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至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主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举证相应作品来源于其合作网站,故公证保全的涉案4篇文章系来源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网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网站存在涉案4篇文章,因此其关于今日头条直接从其网站对该文章进行设链从而构成侵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主体,因头条网的ICP备案为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且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其为头条网及今日头条客户端的经营者运营者,虽然在安卓应用系统下的开发者信息为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对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要求字节跳动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当前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信息网络传播的中枢,是连接版权人、用户及各种的桥梁和媒介,在网络传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新的经营主体和法律主体成为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临界点。网络服务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的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其法律责任的考量应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有效节约诉讼成本而又不阻碍技术的发展。但是,此种考量的前提依然是充分尊重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创新、促进知识生产为核心。具体到本案,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支持赔偿金额10万元。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因今日头条并不存在侵害涉案作品人身权的行为,故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合理费用10100元;三、驳回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1100元,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2元。

二审争议焦点:1.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文章《煤气泄漏……》是否享有著作权,并可单独提起诉讼。2.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是否构成侵权。3.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如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期间,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交了《煤气泄漏……》一文的后台截图、新浪网原文截图,用以证明其对该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并获得新浪网合法授权,且该文章系原文呈现,未进行任何修改。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煤气泄漏……》一文的后台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陈述取证的时间,也无法判断该链接设置的时间,故该证据无法证明《煤气泄漏……》一文是通过该链接方式展现的。对于新浪网原文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想证明系通过链接到新浪网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链接页面和新浪网原文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提交了唐奕于2018年6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唐奕的记者证、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辞职报告、现代快报公司合同书,用以证明唐奕在撰写《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时系现代快报公司的在职记者,该文系其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

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对该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提供的《煤气泄漏……》一文的后台截图因取得时间不清,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纳。对于新浪网《煤气泄漏……》原文截图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采纳。对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及证明力大小,将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详述。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对涉案文章《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2015年8月23日,现代快报刊登《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署名“现代快报记者唐奕朱鲸润”。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与朱鲸润签订《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中载明朱鲸润为现代快报公司聘用的记者,受现代快报公司指派,接受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领导与指示,在江苏省无锡地区负责新闻采编等工作,其创作的新闻作品是为完成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的工作任务,双方确认在朱鲸润任职期间为完成现代快报公司的工作任务,创作出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工作性质相关的,且代表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意志的新闻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新闻纪实等)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共同享有。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已对朱鲸润进行询问,核实其现代快报公司聘用记者的身份及《职务作品创作合同》的真实性。二审期间,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2015年8月刊载在现代快报的《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一文系唐奕在现代快报公司工作期间和朱鲸润共同采编撰写,唐奕确认该文著作权属于现代快报,对现代快报以该文起诉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其没有异议。综上,《出租屋爆燃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系唐奕、朱鲸润在现代快报工作期间的职务作品,且根据约定,著作权由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故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可单独提起诉讼。

二、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构成侵权

首先,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公证保全证据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客户端使用了涉案4篇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其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的辩解不能成立。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公证保全证据来看,用户点开今日头条客户端即可看到涉案4篇文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称其与第三方网站签订了以链接方式进行作品传播的相关协议,且第三方网站存在涉案作品,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用户阅读今日头条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故并不能以此证明其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另外,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9395号公证书中虽有涉案4篇文章的后台信息,但是该后台信息显示的URL地址并无与之对应的今日头条客户端页面显示信息予以佐证,且该公证保全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系在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起诉后,一审审理期间所取得的证据,不能证明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公证保全时4篇文章后台信息显示的相关情况。

最后,即使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仅对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链接服务,其亦构成侵权。

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为能多见见孙子……》《女子民政局……》2篇文章分别系从与其有授权许可协议的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链接而来,但是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与中国江苏网及东方网签订的合作协议均明确约定其可设链转载的内容为该两家网站“自有版权内容”,即中国江苏网、东方网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虽在协议中要求两家网站承担知识产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却未要求其提供任何关于其享有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涉权利人的清单列表。《为能多见见孙子……》一文左上角虽有“中国江苏网”字样,但文章首页首段后标明“现代快报记者薛晟通讯员苟连静”,该文对于作者的明确记载足以引起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注意,而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却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未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对合作网站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进行筛选甄别,进而避免所链接的作品不是其合作网站自有版权作品情况的出现。综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知道所链接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张《仪仗队……》《煤气泄漏……》2篇文章系通过新浪网合法授权链接而来,但其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已终止,而今日头条客户端登载《仪仗队……》《煤气泄漏……》两文时间为2015年9月。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虽称其与新浪网的协议可续展执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无权对新浪网内容设链转载。综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即使仅对涉案4篇文章提供了链接服务,因其未经权利人许可,亦侵犯了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一审期间,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未提供其因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侵权所受损失及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主张法定赔偿。今日头条系业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媒体,经营规模大,涉案文章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受众多,影响范围广,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以上相关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判决字节跳动科技公司赔偿现代快报公司、现代快报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左左曰:变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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