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作为独生子女,是否可以独自继承父母的财产?

发布于 2021-04-06 12:58

上方 我们

前言

清明时节思念祖宗,然而,有一天我们也会在这个时间被后人思念。如何让后代特别是独生子女这一代过得更好?本期,我们就来聊聊《民法典》涉及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

八〇后九〇后,多数是独生孩子,没有兄弟姐妹,从小生活在父母全包围的爱中。然而,“日中则昃,月盈则食”,父母也会有老去的那一天。当父母离开时,是不是承载着父母之爱的那些财产也理所当然的全部会给独生孩子呢?理应如此,但却并不总是如此。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如果自己的父母过世时,他们的父母还在,那他们的父母与独生孩子同样是有继承权的,自然就不能由独生孩子一个人继承。还有,父母生前也可能立下遗嘱,他们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将财产指定给他的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等亲人继承,甚至可以将财产赠与给其他人,还有的会捐赠给公益组织等单位。当然,作为传统家庭的父母,多数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顺利的传承自己的家庭财富,等自己当祖宗时子子孙孙都能满心欢喜的怀念。

如何处理传承问题?
到底如何处理传承问题,才能确保独生子得到父母的全部财产呢?
最首要的当然是要有财产需要传承,这样才需要考虑财富传承。
就像前面讲的,父母写遗嘱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按自己的意愿全部交给孩子。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除非是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如果父母希望自己的儿女“独享”,则在遗嘱中需要明确财产仅归属于自己子女。
如果自己的父母去世时,父母的父母还在世,而父母并没有留下遗嘱,则可以由父母的父母书面放弃继承,这样也可以确保独生子女全部继承自己父母的财产。
最后,假如大家对未来都不可预知,不如每年都召开家庭会议,根据不同时间的需要确认财产的归属安排。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家人们“真实的良好关系”,也可以为家庭良好风气的传承奠定良好的基础。
好,今天的民法典聊到这里,希望每个家庭重视财富传承,确保爱的代代传递,进而促进家族繁荣、社会和谐、国家昌盛!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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