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服务平台及系统设置的操作权限不能取代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的赋予|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发布于 2021-04-07 07:55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设立网上电子服务平台的目的在于方便人民群众、提升行政效率。但信息系统搭建时设置的操作权限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分属不同层面,行政机关职权依据的认定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据,网上电子服务平台及电子系统设置的操作权限不能取代法律、法规层面对行政职权的赋予,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调整服务平台的设置以便更佳地服务群众,而不应当以平台操作权限限制为由排除自身职权的行使,司法审查中亦不能以系统操作权限作为判断行政职权归属的标准。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京03行终20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颖,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平县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世通国际大厦E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艳秋,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亚芳,女,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伟,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文献,区长。

委托代理人武力强,男,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王晓颖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行初6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晓颖,被上诉人朝阳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亚芳、吕伟,被上诉人朝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武力强、孟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王晓颖于2018年2月9日致函朝阳区社保中心,要求将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由临时账户变更为一般账户。2018年3月5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关于账户修改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回复如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以下称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虽然王晓颖已于2018年补缴了1998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养老保险,但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无法改变。王晓颖不服向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朝阳区政府于2018年9月7日作出朝政复字[2018]2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31号《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王晓颖的复议申请。

王晓颖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朝阳区社保中心将王晓颖社保账户认定为临时账户的回复并将其由临时账户变更为一般账户;2.依法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231号《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由朝阳区社保中心与朝阳区政府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晓颖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因与中国诗歌学会发生劳动争议,王晓颖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1997年9月1日起至2016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中国诗歌学会支付生活费、垫付的社保费用以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中国诗歌学会与王晓颖于1997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王晓颖的其他仲裁请求。后王晓颖和中国诗歌学会均不服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晓颖与中国诗歌学会于1997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王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诗歌学会的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如下事实:王晓颖与中国诗歌学会自1997年9月1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2013年起王晓颖在鲁迅文学院工作,鲁迅文学院为王晓颖缴纳了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中国诗歌学会为王晓颖缴纳社会保险。

经查,2013年3月15日鲁迅文学院为王晓颖在该院社会保险登记地朝阳区社保中心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办理首次参保手续。依据《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以下称人社部70号文)第四条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部分“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规定,由于王晓颖于2013年已超过40周岁,故朝阳区社保中心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的类别为“临时缴费账户”。前述生效民事判决作出后,中国诗歌学会于2018年2月1日在东城区社保中心为王晓颖补缴了1998年7至2013年2月的社会保险。

2018年2月9日,王晓颖向朝阳区社保中心递交《情况说明》,要求将其社会保险账户由“临时账户”变更为“一般账户”。2018年3月5日,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前述《复函》,回复王晓颖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无法改变。

王晓颖不服向朝阳区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朝阳区人社局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京朝人社复不决字[2018]第1号),以复议事项并非由朝阳区社保中心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侵权为由,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18年4月17日,朝阳区政府收到王晓颖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朝阳区政府纠正朝阳区社保中心的错误行为,将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由“临时账户”变更为“一般账户”,同时要求朝阳区政府对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2018年4月24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王晓颖已收悉其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并决定予以受理,该通知书邮寄送达王晓颖。同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送达朝阳区社保中心,要求该中心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该政府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8年5月2日,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依据。2018年5月7日,朝阳区政府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称人社部)发送朝政复转字[2018]1号《规范性文件移送函》,请求人社部对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随函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次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并向复议双方送达,告知复议双方因行政复议期间涉及对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合法性进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该机关已经向人社部进行了移转。因人社部的批复将可能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处理,故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将恢复审理。2018年6月25日,人社部出具《关于对人社部规[2016]5号文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函》,回复意见为: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以下称国办发66号文)中首次提出的。主要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该文件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2016年11月,该部发布了人社部5号文,明确了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管理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人社部5号文是贯彻落实国办发66号文的配套政策之一,其对解决部分参保人员通过补缴养老保险费改变临时账户性质转入中心城市领取更高标准养老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办发66号文第一条规定,“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可见国办发66号文,尤其是其中第五条规定,针对的是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若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应不适用该条规定。人社部5号文是落实国办发66号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在此前提下理解和落实,即该条“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是指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之外建立的为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建立的缴费账户。朝阳区政府收到复函后,于2018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018年8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并向复议双方送达,告知复议双方因案情复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8年8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出具《情况说明》及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办事指南”“职工个人信息变更办事指南”页面打印件一并提交朝阳区政府,《情况说明》中指出: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开发研制投入使用,该平台的基本信息由朝阳区社保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登记内容不包括账户性质。此项由系统自动识别生成,即该项职权属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朝阳区社保中心无权作出变更。2018年9月7日,朝阳区政府作出231号《复议决定书》,认定王晓颖请求变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系朝阳区社保中心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由系统自动识别生成的账户,该系统是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开发研制,朝阳区社保中心无权作出变更。因此,该中心不具有变更账户性质的法定职责。同时,人社部亦认可王晓颖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故此,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王晓颖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晓颖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属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因此判断朝阳区社保中心是否具有王晓颖诉请的变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的职责是本案首要审查的事项。

判断行政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行政职权,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据此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法定职责。本案王晓颖要求朝阳区社保中心履行的职责为“变更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其具体指向应属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的具体事项范畴,且该账户建立的性质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因此,该职权依法应属于朝阳区社保中心享有。现朝阳区社保中心主张该中心不具有王晓颖指向的职责,朝阳区政府更是以王晓颖申请变更的缴费账户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由系统自动识别生成的账户,该系统是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开发研制,朝阳区社保中心无权作出变更为由驳回了王晓颖的复议申请。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进入信息化时代,为方便人民群众、提升行政效率,许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手段采取电子化方式,但信息系统搭建时设置的操作权限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分属不同层面,信息操作系统权限的设置、分配不能取代法律、法规层面对行政职权的赋予,更不能以无系统操作权限放弃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司法审查中亦不能以系统操作权限作为判断行政职权归属的标准。因此,朝阳区社保中心及朝阳区政府所持由于信息系统的设置导致王晓颖的账户直接自动生成为临时账户,且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没有变更账户性质的操作权限,从而不予支持王晓颖提出的履责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朝阳区社保中心具有变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的法定职责。

关于王晓颖要求变更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的请求能否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国办发66号文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移转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规定,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从行政复议程序中朝阳区政府收到的人社部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复函的内容可知,人社部5号文系国办发66号文的配套措施。国办发66号文制发的背景系为了缓解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防止养老保险压力向中心城市集中,部分参保人员在临近退休时集中转入中心城市以获取更高标准养老金的现象。人社部5号文作为国办发66号文的配套措施,应充分考虑国办发66号文的制发背景和制定目的理解适用。同时,人社部在回函中也明确指出,国办发66号文尤其是其中第五条规定,针对的是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若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应不适用该条规定。人社部5号文是落实国办发66号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在此前提下理解和落实,即该条“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是指跨省流动的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之外建立的为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建立的缴费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养老保险系政策性较强的行政执法活动,法院在对该类行为进行审查时应保持谦抑,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尊重行政机关对政策的理解适用和首次判断。本案中,王晓颖的户籍地不在北京,尽管其早在1997年即在北京工作,但仍属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其于2013年首次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时已经超过40岁,根据国办发66号文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为其建立临时账户并无不当。王晓颖超过40岁在北京建立社会保险临时账户即会涉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因此根据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性质不能再改变。朝阳区社保中心对王晓颖请求作出的处理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王晓颖诉请要求朝阳区社保中心变更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的理由不符合政策规定,一审法院难以支持。同时朝阳区政府以朝阳区社保中心不具有相应职责为由驳回王晓颖复议申请的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予撤销。考虑到王晓颖的复议事项已经得到司法权判断确认,故朝阳区政府在复议决定被撤销后无需再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王晓颖要求撤销朝阳社保中心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复函》及将其社会保险账户由临时账户变更为一般账户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朝阳区政府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作出的231号《复议决定书》。

王晓颖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2016年人社部向朝阳区政府作出两份制式相似但内容不同的意见函,一审法院混淆了两份回复的内容及指向。二、人社部的书面回复内容已经明确上诉人的个案情形不适用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三、向人社部的询征程序系发生在朝阳区政府复议程序中,且书面回复是本案裁判的关键依据,一审法院越过复议程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判定程序失当。四、一审法院适用“谦抑”原则的尺度明显失当。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朝阳社保中心、朝阳区政府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晓颖在指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朝阳区社保中心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复函》,证明该中心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2.231号《复议决定书》,证明朝阳区政府驳回了王晓颖行政复议申请及理由;3.朝阳区社保中心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单位职责”一栏截屏打印件,证明该中心公示的职责范围包括办理社保转移接续的各项具体工作。

朝阳社保中心在法定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及依据:

(一)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情况说明》、王晓颖身份证复印件、二中院(2017)京02民终675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8年2月9日,王晓颖向该中心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要求该中心参照二中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把目前王晓颖的“临时账户”尽快变更为“一般账户”;

第二组证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补缴信息)》、社保系统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王晓颖社会保险补缴情况及账户类型;

第三组证据:《复函》、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及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2018年3月5日,该中心作出《复函》并于同日送达给王晓颖;

第四组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京朝人社复不决字[2018]第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及邮件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2018年4月13日,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并非该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侵犯王晓颖的合法权益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晓颖的复议申请。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人社部70号文第四条第二款;3、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4、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

(三)在法定期限内,朝阳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作出231号《复议决定书》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该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依据的证据,以下不再重复列举。朝阳区政府履行复议程序的证据和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为:

(一)履行行政复议程序的证据:

证据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1.二中院(2017)京02民终6754号《民事判决书》;2.《情况说明》;3.《复函》;4.京朝人社复不决字[2018]第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王晓颖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8年4月17日,该政府收到王晓颖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

证据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朝政复受字[2018]第164号)、《送达回证》、查询记录截图打印件,证明2018年4月24日,该政府作出决定受理王晓颖的复议申请并向王晓颖送达通知书;

证据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朝政复受字[2018]第16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2018年4月24日,该政府通知朝阳区社保中心就王晓颖的复议申请进行答复并送达朝阳区社保中心;

证据四、《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2018年5月2日,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证据五、《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送达回证》、邮件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2018年5月7日,该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邮寄送达朝政复转字[2018]1号《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证据六、《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朝政复中字[2018]第164号)、《送达回证》、邮件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2018年5月8日,朝阳区政府作出中止通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并向王晓颖、朝阳区社保中心分别送达;

证据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人社部规〔2016〕5号文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函》《朝阳政府办交换清单》,证明2018年6月29日,该政府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回复;

证据八、《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朝政复字[2018]164号)、《送达回证》、邮件查询记录,证明2018年7月4日,该政府作出通知,决定自当日起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并送达各方;

证据九、《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朝政复字[2018]第164号)、《送达回证》、邮件查询记录,证明2018年8月8日,该政府作出通知,决定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并向各方送达;

证据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明2018年8月26日,朝阳区人社局提交《情况说明》及附件,明确由临时账户变更为一般账户非朝阳区社保中心职权范围;

证据十一、231号《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邮件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2018年9月7日,该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王晓颖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各方送达。

(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朝阳区社保中心提交的前三组证据系该中心收到王晓颖要求更改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申请后调取、制作的材料,能够证明该中心开展工作、作出答复的基本情况;第四组证据并非该中心作出答复之前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答复合法性的证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王晓颖收到该中心答复后启动复议程序救济的情况,该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2.朝阳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均系在履行复议职责过程中制作、收取的材料,能够证明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基本情况,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3.王晓颖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能够证据朝阳区社保中心作出答复和朝阳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的基本内容;关于证据3朝阳区社保中官方网站网页内容,经一审法院核实及该中心确认具有真实性,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朝阳区社保中心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朝阳区区域范围内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各项具体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并予以确认。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朝阳区社保中心是否具有王晓颖诉请的变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的职责,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行政机关设立网上电子服务平台的目的在于方便人民群众、提升行政效率。行政机关职权依据的认定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据,网上电子服务平台及电子系统设置的操作权限不能取代法律、法规层面对行政职权的赋予,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调整服务平台的设置以便更佳地服务群众,而不应当以平台操作权限限制为由排除自身职权的行使。因此,朝阳区政府以朝阳区社保中心不具有相应职责为由作出的驳回王晓颖复议申请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晓颖要求变更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的履责请求能否成立。

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规定,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朝阳区政府在收到复议申请后曾向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人社部发函,请求人社部对人社部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随函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人社部在回函中明确指出,国办发66号文尤其是其中第五条规定,针对的是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若不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应不适用该条规定。人社部5号文是落实国办发66号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在此前提下理解和落实,即该条“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是指跨省流动的就业人员在原参保地之外建立的为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建立的缴费账户。本案中,因王晓颖的户籍地不在北京,属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2013年首次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时其已经超过40岁,依据国办发66号文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为其建立临时账户并无不当。根据上述规定,王晓颖超过40岁在北京建立社会保险临时账户即会涉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朝阳区社保中心据此认定王晓颖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性质不能再改变并作出《复函》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因此,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晓颖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文涛

审 判 员 韩 勇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金涛

法官助理 王曼斐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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