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文化普及】顺时势、深链接、优服务 中诚信托加速构建家族信托业务生态圈
发布于 2021-04-07 12:00
时代给予的财富与改革红利驱动家族信托业务迈入了发展的新阶段,高净值人群正将家族信托视为实现财富规划目标的重要工具。中诚信托牢固树立“融入人保、依靠人保、服务人保、贡献人保”的理念,不断深化家族信托业务战略布局。4月1日,由中诚信托杭州业务总部与家族信托办公室举办的“诚智长久、诚善传家-中诚信托家族信托业务交流会”在杭州取得圆满成功,与业务合作伙伴谋新求实,与意向客户同频共振;并在“保险+家族信托”、“公证+家族信托”跨界合作领域探索推进业务创新深化,为中诚客户打造更优质、更丰富的财富生态圈。
● 顺时势:财富积累红利与监管改革红利驱动家族信托迈入发展新阶段,中诚信托深化家族信托业务战略布局已形成比较优势
已初步完成财富积累的高净值人群正将家族信托视为实现财富规划目标的重要工具。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经济活力持续增强,2020年国内GDP总量突破100万亿元,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10个城市人均GDP已超过2万美元,率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在经济发展浪潮中,国内高净值人群规模在不断扩大,其核心需求从财富累积向财富保护、财富传承、财富管理、家族发展等转变;选择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的高净值客户从2015年的16%提升至2020年的26%;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业务增速尤为显著,截止2020年末规模较年初增长80.29%,连续四个季度持续上升,环比增幅分别为11.2%、8.34%,35.94%和10.09%,预计2021年家族信托资产规模有望突破1万亿元。
家族信托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鼓励行业规范发展。当前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已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支撑,《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37号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对家族信托业务也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就家族信托的发展建言献策,其中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等。伴随着更多制度的出台,家族信托将成为功能最为齐全的财富保护、管理、传承的首选工具。
中诚信托深化家族信托业务战略布局已形成比较优势。中诚信托家族信托业务发轫于2019年,已出台了专门的家族信托业务展业制度,配备了专业的人才队伍,提供定制化的家族信托产品服务;允许家族信托自由选择配置非中诚信托的信托产品;提供境内境外一体化产品配置;搭建了专业的家族信托业务信息系统等,逐步构建起家族信托业务的比较优势。在融入人保集团大体系后,中诚信托进一步积极探索“保险+信托”的业务新模式。
● 深链接:“诚智长久、诚善传家-中诚信托家族信托业务交流会”圆满举行,与业务合作伙伴谋创新,与客户同频共振
为积极贯彻落实集团“卓越保险战略”,深化“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本源理念,加快家族信托业务创新发展,2021年4月1日,“诚智长久·诚善传家——中诚信托家族信托业务交流会”在杭州圆满举行。本次交流会由中诚信托杭州业务总部与家族信托办公室主办,联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共同举办,是深度链接合作伙伴谋求提高市场业务创新活力,提升高净值客户服务水平的一次重要实践。
“诚智长久·诚善传家——中诚信托
家族信托业务交流会”与会代表人员合影
交流会上半场为业务合作伙伴业务交流,集众智、谋创新。在机构内部交流会中,中诚信托杭州业务总部执行总经理陆俊谚、中诚信托杭州业务总部信托经理颜强、中诚信托家族信托办公室负责人宋仪泉、信托经理解白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家事中心公证员(中国法学会公证文书专业委员会委员)阮啸等就家族信托业务各自专业领域进行了分享与交流,包括家族信托主要功能、委托人需求、实例分享、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碰到的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面临的登记、税收问题、如何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收益权是否可作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收益权确权问题、律师事务所担任监察人的相关问题等。
交流会中与业务合作伙伴集众智谋创新
交流会下半场为家族信托意向客户需求摸底及答疑,与客户同频共振。会议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邀请了部分家族信托意向客户;意向客户就家族信托财产范围、家族信托财产隔离保护功能、特殊家庭关系中家族信托的运用、家族信托的家族传承功能等问题,与各机构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此外,部分客户还提出了股票收益权、境外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可行性、税务筹划、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问题,参会机构结合各自专业领域,分别给予了答疑。与客户交流的部分内容我们将以附件形式置于本文文末附件专栏三供读者参考。
交流会中与客户交流答疑介绍
● 优服务:拓展业务模式创新,构建差异化优势,与合作伙伴共谋“保险+家族信托”、“公证+家族信托”,为中诚客户打造更优质、更丰富的财富生态圈
会后,中诚信托杭州业务总部陆俊谚、颜强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李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阮啸就各方后期的业务合作做了进一步的深入沟通,将把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股权信托作为合作开拓的重要方向。
在行业标准不断完善更新的阶段,中诚家族信托业务的创新紧抓市场,善用“跨界”思维,加快业务创新拓展。希望藉由家族信托业务、保险金信托的发展推进落实集团“卓越保险战略”,将“融入人保、依靠人保、服务人保、贡献人保”落到实处,积极探索“保险+家族信托”、“公证+家族信托”业务,打通业务难点、堵点、断点,构建更加贴近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生态圈。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通过本次交流我们也更加深切地感受到在信托行业转型创新的重要时刻,信托从业者们只有通过创新融合、优化服务、积极探索,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真正做到受人所托、忠人之事。
交流会主要内容专栏
本次“诚智长久、诚善传家-中诚信托家族信托业务交流会”与业务合作伙伴、意向客户的沟通交流,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我们把会议部分内容整理成专栏进行分享。
一
保险+家族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当前保险与信托行业合作的重要方向之一,发展保险金信托也是中诚信托贯彻、落实集团“卓越保险战略”,树立 “融入人保、依靠人保、服务人保、贡献人保”理念的重要实践。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保险与信托跨领域结合的金融服务产品,保险的投保人将其所持有的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及对应的利益等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①。
从业务模式来看,目前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主要模式有三类:保险金信托的1.0模式中,由委托人(投保人)投保,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指定或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保险金信托的2.0模式是在1.0模式的基础上,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如涉及后续保费,则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缴纳;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是由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保险金信托合同,先以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信托公司同时为保单的受益人。在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中,1.0模式目前是市场的主流选择②。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保险金信托中特别是人寿保险,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存在一定杠杆,相对而言可以通过缴纳较低的保费而获得较高的保险金额,只要保单保额达到家族信托门槛即可发起家族信托,对于部分有意愿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而言,可通过此类保险金信托的方式进行尝试。
二
公证+家族信托
由于公证的特殊法律地位,公证机构具有第三方独立且长期稳定的公信力,公证文书所载明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可直接被法院采信,公证人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公证的这些特殊属性加上制度赋予的功能,使得公证在家族信托业务中有着其特殊价值。
公证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对合同文本可以赋予家族信托合同更强的证据效力,保证委托人意思表示合法、准确、完整地表达并得到固定;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对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进行审查并固定证据,排除委托人因恶意避债导致家族信托效力问题;公证机构也可作为第三方机构担任监察人以对信托财产进行监管保护;对于股权家族信托,在实施股权治理时,公证机构对涉及的协议签署、履约保障可提供具有公信力服务方案。
尤其是在遗嘱家族信托方面,信托公司有必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事前的风险防控、事中的监督管理和事后的非讼确权;同时,还可充分运用公证机构的意定监护、财产约定以及遗产管理人等特殊工具为家族信托业务提供服务,满足委托人更为多元的需求。
三
家族信托意向客户问答交流
● Q1:不动产、股权等资产可否用于设立家族信托?
根据信托函〔2018〕37号文对家族信托的要求,家族信托财产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在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下,不动产、股票等资产均可用于设立家族信托。
● Q2:需实时交易的股票可否则作为家族信托财产?
该类资产作为信托财产本身应无争议,但难点在于委托人希望可以同时保留股票实时交易权限。通过指令交易的方式因其滞后性难以满足该种需求。通过家族信托,在遵守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可以一定程度上满足此类需求。
● Q3:家族信托持股是否会影响企业上市?
目前境外家族信托持股企业境内上市已有先例,这说明发审机构看待家族信托持股IPO看法已有了很大转变,也会很大程度影响到境内家族信托持股企业的上市,家族信托有别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其他资管产品,家族信托委托人多为单一个人或夫妻双方,对企业的实际控制具有很强的明确性及稳定性。
就目前现状而言,家族信托持股上市需与发审机构进行一事一议的充分沟通,当前情况下具有一定可能性。为减少后续未能过审的风险,应在家族信托设立之初或设立之后设置好相应退出机制,确保IPO的顺利推进。
家族信托持股可避免股权在自然人名下会发生的代际传承或婚变分割进而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同时又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稳定,有利于股票投资人权利保护及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伴随着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蓬勃发展,很可能在不久将来就能够看到境内家族信托持股企业的顺利上市。
● Q4:是否有明确的法律制度确保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
风险隔离功能方面,根据《信托法》第15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法》第16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于2019年11月8日正式实施,其中第95条对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作出了规定: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
“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九民纪要》代表了司法实践裁判的导向性意见,也进一步的确认了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
本文作者:杭州业务总部 陆俊谚 颜强
①牛成立,贯彻卓越保险战略 探索“保险+信托”业务新模式〔J〕,中国人民保险,2021(4)
②牛成立,贯彻卓越保险战略 探索“保险+信托”业务新模式〔J〕,中国人民保险,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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