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分享:通过实际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认定依据
发布于 2021-04-07 15:21
Part 1
法律规定
请看下面的案例。
Part 2
案例故事
注:案件故事源自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皆用化名。
2015年,广东昌盛公司(化名)研发了一项汽车制动系统的技术,并依法申报了3项专利,之后委托中弘耀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对3项专利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专利价值4100万元人民币。广东昌盛公司准备将专利交给深圳高科(化名)公司进行技术开发,销售。
2016年,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由广东昌盛公司以技术成果入股(占股41%),深圳高科公司出钱(占股59%),联合创办深圳高昌汽车有限公司(化名)总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广东昌盛公司已经将技术毫无保留的投入到新公司,而深圳高科公司承诺的5900万元人民币,只投入了2000万,此时广东昌盛公司就不干了,一纸诉状将深圳高科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由于深圳高科公司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在实缴到位前,暂停深圳高科的利润分配权,并依法保留向东莞昌盛公司索要违约赔偿的权利。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规定
Part 3
律师解读
1.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出具资产评估后,会不会被判定出资不实?
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是将知识产权出资时的评估和定价权交给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举证证明相关知识产权出资存在高估或者低估的情况,不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将会被采纳。这是因为第三方机构可以客观评估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防止虚假出资,更好地保护其他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只要出资人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没有问题,评估方法没有问题,评估结果没有被资产评估协会否决的,法院都会采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无论是出现更先进的专利技术,导致专利技术价值降低,还是专利直接被宣告无效,本质都是资产的贬值风险,都应该由持有资产的一方自担风险,公司无权要求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所以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来看,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是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