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骞解读 |上海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汇总(一)

发布于 2022-05-18 09:42


劳动用工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降低人力成本的举措?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统筹平衡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倡导双方广泛协商、共渡难关,建议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居家远程办公: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2)统筹安排休假:无法安排劳动者实行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民主协商调整制度: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4)停工停产: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应如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 
答: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建议企业注意留存民主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或电子邮件、微信群组截图等资料,以及告知劳动者的公示证明材料。 

3.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进行远程办公。若前述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如用人单位确需缓发工资的,建议与员工协商采取先支付部分工资,剩余工资延缓一个月发放的方式较为稳妥,更有利于企业员工稳定。 

5.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但劳动时间低于在企业正常工作时间,企业如何向其发放工资?
答:如就该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考勤天数、工作内容、工作质量、成果等综合考量(企业应注意留存相关记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无论双方是否有约定,工资数额均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6.“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的规定,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对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或解释,以至于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①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②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 25 日至本月 24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两种理解方式都有过支持,但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 号)中的案例四来看,第①种理解更具合理性,在该案例分析中明确表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因此,对于“工资支付周期”按照第 
①种方式理解为宜。举例而言,如某企业月工资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 15 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 2022 年 3 月 20 日起停工,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日应当为自停工停产当日起算一个月,即 2022 年 3 月 20 日至 4 月 19 日为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正常发放工资,4 月 20 日起属于停工停产超过 1 个月工资支付周期,此后企业可以发放生活费。

7.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生活费的标准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确定,上海目前对于生活费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上海地区的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的生活费不应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590 元的 80%。从“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理念”出发,将最低工资 2590 元作为生活费标准来确定的话,相对风险较小。 

————   END   ————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