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什么法院同案不同判

发布于 2022-05-18 09:59

2006年11月15日,曲阜市郭氏洁具研究所(简称“郭氏洁具”)经营者赵艳荣因与曲阜市宏宇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宏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从此,郭氏洁具走上了长达十七年的诉讼之路。省地市三级法院先后作出22份判决书,26份裁定书,至今诉讼仍在进行中。
六轮诉讼十七年 再次回到“解放前”
据郭氏洁具负责人介绍,本案第一轮诉讼是2006年11月15日,由郭氏洁具提起,要求宏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土地产权变更手续、支付违约金等。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局判决:双方于2005年8月24日签订的有鉴证人签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履行的部分予以维持;被告(宏宇公司)于本判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前款规定给原告办理完产权证书并交付原告;被告应在交付原告土地使用证时减收原告1.13亩土地的转让款235038.96元;宏宇公司向赵艳荣支付违约金129150元(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11月14日,按日千分之三乘以协议总额105万元,再乘以二分之一计算)。判决内容除涉及违约金是否支持以及支持的数额问题的调整外双方基本无争议。
第二轮诉讼是2009年5月21日由宏宇公司诉赵艳荣相关诉讼,宏宇公司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手续、支付土地转让费444961.04元及经济损失(银行利息损失153556.06元及诉讼费损失19144.5元)。主要诉讼过程:一审(2009)曲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二审(2011)济民终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二审后,山东省高院提审时,宏宇公司递交了一份曲阜市法院执行局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是赵艳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提审后重一审(2015)曲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民再22号(终局判决)。主要判决内容:济宁中院认为曲阜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尚在法院行政审理阶段,该行政行为的效力并不确定,宏宇公司请求赵艳荣支付剩余土地转让款未确定到期。不能如期办理土地过户与赵艳荣无关,是宏宇公司自己的责任。最终(2015)曲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被撤销;宏宇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第三轮诉讼,郭氏洁具经营者赵艳荣提起的行政诉讼,诉讼内容是:郭氏洁具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从宏宇公司的13.5亩土地证上分割到了2.97亩土地,宏宇公司的13.5亩土地证的使用期终止年限是2065年,可分割给郭氏洁具的2.97亩土地使用年限却成了2055年,少了10年使用期。郭氏洁具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期终止年限与宏宇公司的相一致。主要过程是2015年11月10日,赵艳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济政复驳字(2015)858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一审判决(2016)鲁08行初11号行政判决;二审(2017)鲁行终1552号行政判决。经过该段复议、诉讼过程,曲阜市人民政府对郭氏洁具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变更为2065年。
2017年6月3日第四轮诉讼,郭氏洁具要求宏宇公司支付违约金507.465万元。此案最早在2016年6月提出,郭氏洁具得知宏宇公司在XX银行有100万元股权,于是到曲阜市法院立案庭申请诉前保全,交完抵押物去银行查封时,银行告知,三天前宏宇公司刚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了。之后,曲阜市法院作出(2016)鲁0881民初3533号判决,驳回郭氏洁具的起诉;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鲁民08民终1234号裁定,指令曲阜市法院立案审理。曲阜市法院作出(2017)鲁0881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2018)鲁08民终4470号民事判决;2021年3月30日济宁中院再审作出(2021)鲁08民再3号终局判决,济宁中院推翻了本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宏宇公司向郭氏洁具支付违约金251.37万元),以郭氏洁具提供的损失证据证明力不足,改判驳回郭氏洁具的诉讼请求。
第五轮诉讼。2016年6月,郭氏洁具起诉宏宇公司的诉前保全因有人走漏消息,宣告失败。2016年10月份,宏宇公司便将名下仅有的厂房和土地分别卖给了陈XX和徐XX,且通过曲阜市法院的(2016)鲁0881民初3204号、(2016)鲁0881民初3205号两份民事调解书,通过曲阜市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办理了过户。此时,依照(2010)鲁民提字第7号判决书,宏宇公司已欠郭氏洁具违约金等30余万元,还有正在起诉且郭氏洁具自认为准能胜诉的标的额507万元。于是郭氏洁具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两份《调解书》之诉。曲阜市法院作出(2018)鲁0881民撤2号、3号裁定书,驳回郭氏洁具的起诉。曲阜市检察院作出曲检民监(2020)37088100004号、5号两份司法建议;曲阜市法院接到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后,作出(2021)鲁0881民再4号、5号两份判决书,将(2016)鲁0881民初3204号、3205号两份调解书定性为虚假诉讼,予以撤销。宏宇公司2021年6月向济宁市中级法院上诉,济宁市中级法院2021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截止到2022年5月没作判决。
第六轮诉讼是2021年7月2日宏宇公司诉讼郭氏洁具支付350万元违约金及土地款41万元。曲阜市法院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鲁088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济宁市中级法院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鲁08民终258号判决,判郭氏洁具支付土地款41万元,按合同总额105万元乘以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郭氏洁具申请再审
据了解,近日,郭氏洁具、赵艳荣、郭祥金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2022)鲁08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依法向山东省高院申请了再审。请求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和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曲阜市宏宇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再审申请书显示,原判决认为“曲阜市郭氏洁具研究所未予支付剩余土地转让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该认定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郭氏洁具自2005年协议签订后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40万元土地转让费,但宏宇公司一直未予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办证义务。自2006年至2019年之间,郭氏洁具通过诉讼要求宏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支付违约金,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法院向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8月13日完成涉案土地的登记过户,但因登记过户的土地使用证存在终止期限的错误,申请人再次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郭氏洁具最终于2019年12月3日才取得符合合同约定的土地证(原判决第31-32页对以上事实作出了认定)。
原判决认为“在完成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之后,曲阜市郭氏洁具研究所支付剩余土地款的条件成就,但曲阜市郭氏洁具研究所一直未予支付,一审法院判决由其承担违约金并无不当”系对《协议书》约定的曲解,忽视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未考虑履行期限等重要履行要素,未对郭氏洁具所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实质分析、审查,在此基础上认定郭氏洁具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系对主要事实认定缺乏证据。《协议书》第二条“余款于甲方(宏宇公司)向其(郭氏洁具)交付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付清”,并非约定郭氏洁具付款条件的单务条款,而是宏宇公司负先履行义务的双务条款,在宏宇公司未依该约定履行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其无权依据该约定主张郭氏洁具的违约责任。宏宇公司系实际违约方,原判决也对其违约事实进行了认定,其自始至终未予履行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或“向郭氏洁具交付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先合同义务,郭氏洁具有权拒绝宏宇公司依据该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请求。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宏宇公司的合法合理的权利行使方式,应当是在郭氏洁具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向郭氏洁具提出付款请求,并应当给与必要的准备时间。但事实是,截至提起本案的一审诉讼,宏宇公司从未向郭氏洁具提出付款请求,原一、二审程序也从未对该事实进行相关调查。因此,原审判决认为郭氏洁具违反合同约定,缺乏证据,认为应从2019年12月3日郭氏洁具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算违约金缺乏依据。
郭氏洁具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剩余土地款”债务已抵销的重要抗辩事由,并提交充分证据,但原判决未予审查。上述证据对于郭氏洁具是否有剩余土地款支付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但二审判决仅在判决书第36页表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除此之外,对于郭氏洁具的证明目的、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以及是否采纳均未进行任何阐明。如郭氏洁具该项抵销主张成立,则郭氏洁具不存在欠付土地款支付义务,更不存在违反《协议书》约定的情形。综上,原判决认定曲阜市郭氏洁具研究所未予支付剩余土地转让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该认定系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据介绍,在事实认定方面,原判决郭氏洁具应当承担违约金,存在对合同约定错误理解、错误适用以及对郭氏洁具提出的重要抗辩事由——剩余土地款的抵销主张未进行实质审理等错误,其认定郭氏洁具违反合同约定缺乏证据证明。法律适用方面,原判决在一审违约金认定畸高,郭氏洁具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以及合法依据、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情形置若罔闻,未进行任何调查、阐明,仅以“违约金调整金额系一审法院自由裁量权”这一逃避审判职责的裁判理由驳回了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调整请求,并且存在法律适用严重不统一、对关键性证据未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等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一位资深法律专家看过案涉材料后说:在他看来,郭氏洁具与宏宇公司的纠纷并不算太复杂,从曲阜市法院有人能以执行局的名义给宏宇公司出具伪证,宏宇公司能在法院冻结其银行股权前三天将股权转给他人,宏宇公司一天之内能顺利地实施两起虚假诉讼,曲阜市法院执行局两三个小时之内能给宏宇公司土地厂房的两个买家办理完强制执行手续(其中买家徐XX在接受曲阜市X机关询问时说她不知道厂房土地是怎么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是别人办的),曲阜市法院民二庭两名法官对郭氏洁具与宏宇公司相互索要违约金案件分别作出的两份判决书都有利于宏宇公司这个结果看,应该有位“高人”在暗中保护着宏宇公司。在专家看来,郭氏洁具表面上是在和宏宇公司打官司,而实际是在与这位“高人”较量。专家分析说,郭氏洁具的诉讼必须得输,处于输的状态,郭氏洁具就没理由追究那两起虚假诉讼的后果。否则,郭氏洁具必然会深究谁帮着宏宇公司实施了两起虚假诉讼,使宏宇公司变成了空壳。
本案申请人郭氏洁具自2005年签订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土地转让费,但因宏宇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致使郭氏洁具自2005年至2017之间,无法对涉案土地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案涉土地上荒草长得有一人多高。郭氏洁具在14年间通过启动各种诉讼程序,最终在法院强制执行、国土部门协助下才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证,其本身为守约方,且因宏宇公司违约行为遭受巨大损失,但在其向宏宇公司主张违约赔偿的诉讼中,2021年3月由济宁中院作出(2021)鲁08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宏宇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基础上,以证据不足以证实损失改判驳回郭氏洁具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在宏宇公司依据同一合同条款要求郭氏洁具支付未付剩余土地款的违约金时,在郭氏洁具提出各种违约抗辩事由、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情况下,原判决刻意回避关键证据以及主要事实的审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主要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在原被告债权债务互抵后,郭氏洁具只需返还宏宇公司约20万元的情况下;且在宏宇公司未提交任何损失证明的情况下,对守约方作出近300余万元的巨额违约金判决,并以每月近10万元速度继续递增,与同一法院依据同一合同约定作出的前述判决形成巨大反差,对郭氏洁具形成极为不公正的审判结果,造成宏宇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却比守约情况下多得300余万元利益的有悖民法基本原则的后果。



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
道德的红线不能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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