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的股东是否享有对子公司的知情权?

发布于 2022-05-1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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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法院坚持法人人格独立的理论,在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的前提下,不予支持保护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知情权

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7102号:

“股东知情权源于股东具有本公司的股东身份,亦即股东只能向其所投资的本公司行使知情权。虽然母公司作为股东享有对子公司的知情权,但是,母公司的股东作为投资者,只是对其所投资的母公司享有股东权益,而与母公司参与设立的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在母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母公司的股东并不因此直接享有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具体到本案,某密达机械公司是母公司,某密达智能公司系由前者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法律上是属于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告刘某虽然系母公司某密达机械公司的股东,但其并不是子公司某密达智能公司的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某密达智能公司股东的权利。而且,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密达机械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关于该公司股东可以对子公司享有知情权的特别规定。故此,原告刘某要求对某密达智能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如果母公司只是企业集团,空壳公司或投资性主体,法院可能会支持知情权穿透。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648号:

“金某集团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者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控制的单独主体)均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而且,其业务及收益全部也来源于其投资的企业,其编制的合并报表反映的也是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另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二条规定: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鉴于投资性控股公司情形之下,股东的实际利益在子公司而非母公司,郭某某作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有权知晓金某集团在其子公司中的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金某集团也有义务向郭某某披露这方面信息。尤其是对于投资性控股公司而言,其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于控股公司的股东具有重大利益,成员企业的账簿记录对母公司股东而言尤其重要。惟其如此,郭某某通知函中要求查阅金某集团投资及再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仅将其知情权局限于金某集团或其合并报表层面而不延伸至形成该合并报表的基础会计资料,郭某某仍然无法判断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是否客观真实,也必然导致其诉讼目的从根本上无法实现,也不符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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