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大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于 2022-05-18 11:0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5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为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确定缓缴对象及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市场监管等部门获取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名单。在名单范围之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完成审核。
不在名单范围之内的用人单位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缓缴条件,可携带证明所属行业类型或经营范围的材料、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承诺书(表样见附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纳入缓缴企业名单,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经营范围、参保缴费情况等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信息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采取自主申报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2022年5月至12月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采取银行批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缓缴办法由各市人社、税务部门会商后确定。
三、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补缴费款
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五、工作要求
做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平稳运行、保持就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成立由人社、税务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督导调度,确保缓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要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缓缴信息数据共享,大力推行网上办事,切实减轻参保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报告。
附件:1.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管理处)
附件1
附件2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单位行业类型、营业范围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的缓缴政策范围,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真实有效,承诺缓缴期间依法履行好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代扣代缴义务,并于缓缴期满后依法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如有不实,愿意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本金和滞纳金。若提供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章) :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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