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条文解读

发布于 2022-05-18 14:43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表决通过,共7篇,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是针对合同篇中的部分重要内容进行的条文解读。

1、合同效力

关于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编第三章仅保留了零星的边缘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主要依赖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根据总则编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通谋虚伪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已经被取消,其实在最高法院《买卖合同解释》施行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已经不再适用。

2.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来源于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相比,本条未再强调“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本来就没有明确的区分和界限,两个制度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相同的,即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履行特别困难时的处理问题。针对某一具体情形,非要区分它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其实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要处理的法律后果无非两个方面,第一,合同是否要解除,第二,当事人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履行不能和履行特别困难时,合同一般都要解除,并且合同解除后,未履约的当事人通常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关于情势变更的第533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第563条第(一)项(解除),第590条(责任承担)都是为解决上面的问题而规定的。 

3、合同的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条文解读:本条相比于《合同法》第94条,增加了第二款,即不定期持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前《合同法》分则中,与第二款旨趣相同的,也只有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将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抽象成一般性规则规定在总则中,是否有这个必要呢?在分则中根据具体合同类型具体规定,恐怕是更好的选择。实话实说,笔者确实对本条第二款确定的规则感到很陌生,之前看书,也没有对类似规则的讲解,该款在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效果如何,只能等待实践给答案了。 

4.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合同法》第113条相同。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这是与合同无效赔偿范围最大的区别。本条第二句规定的是可预见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损失赔偿范围很重要的规则,可预见性规则与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共同构成了限制损失赔偿范围的基本框架。与有过失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分别规定在最高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和第31条,本次民法典吸收了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未见诸明文。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的规定,第一款与《合同法》第120条相同,第二款来源于最高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最高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1条规定的损益相抵规则未见诸民法典明文,该解释第31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益相抵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虽然民法典未明文规定,但是实践中也能够类推使用到其他合同。


栏目期数:2022年第61期  总第4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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