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发布于 2022-05-18 15:12

        第二章 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

第八条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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