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问答系列解读五十五】如何理解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和结果使用的规定?
发布于 2022-05-18 17:09
第十章 培训
如何理解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和结果使用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是对公务员培训管理和结果使用的规定,是使公务员培训取得实效的关键性措施,有利于激发公务员学习培训的内在潜能和动力,解决“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多学少一个样”的问题,有利于全面客观地了解和评价公务员,为发现、培养和选拔领导职务公务员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这一规定强化了公务员培训的刚性约束,应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及配套政策办法等进行理解和把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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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登记管理。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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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量化要求。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和要求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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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了纪律约束。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新录用公务员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新任职公务员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公务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和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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