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侵犯商业秘密?

发布于 2022-05-1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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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秘密?


  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该规定明确了构成技术秘密的三个必要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二)具有商业价值,一般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应当考量的因素包括: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

  可以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具体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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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举个例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生产有技术秘密的产品,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和加工协议。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中保密期满后私自允许第三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和第三人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法院会怎么去认定呢?

  首先辨别,被诉侵权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实质相同

  然后,分时间段考虑,合作协议、加工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公司是不能实施了侵害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即便是合作协议、加工协议约定的保密期满后,仅能自己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披露涉案技术秘密。如果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允许第三方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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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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