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换签至新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发布于 2022-05-18 22:09

最近在办理劳动仲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比较少见的问题,经检索简要总结如下。

问题一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被辞退时起诉原单位还是新单位?


目前用工方式中存在某些公司给劳动者进行强制换签的情况,即劳动者在A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劳动者再签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确实B公司。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和B公司发生了争议和纠纷,补偿赔偿的工作年限是计算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还是A、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呢?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四)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被A公司换签至B公司后,劳动者如果被B公司违法辞退或者是到期不续签时,可以将A公司的工作年限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补偿或者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申请书是列A公司为被告还是B公司还是A、B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呢?


通过查阅判例,笔者发现换签的情况往往是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因此换签从本质上讲是劳动者通过换签从正式工变成了派遣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被新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A公司和B公司应当一并列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二

如果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告知劳动者本案不归本仲裁委管辖,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生劳动争议后,管辖仲裁委是两个,分别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了照顾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出现管辖矛盾时劳动合同履行地享有优先权。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往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而告知劳动者本仲裁委无管辖权,发生这种情况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就仲裁委不予受理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的结果有二:其一是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二是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也就是如果仲裁委告知劳动者无管辖权时,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并且此时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查询案例发现劳动者终会通过法院的指导找到正确的仲裁机构进行维权,唯一的缺点就是拖慢了仲裁的整体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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