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发布于 2022-05-18 22:22




2022年4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大涉老年人权益案件,尤其是居住权案件的执行力度,依法及时维护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老年人住有所居。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其增设体现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特色与鲜明的时代价值。



居住权的性质与内容构成




居住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其不同于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居住权也不同于基于租赁、借用等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属于他物权,不同于作为自物权的所有权。
居住权的内容构成, 包括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能及其制度功能,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来看,据立法机关说明,创设居住权制度的原因是 “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条规定了居住权的含义,即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条是对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设定居住权。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因而居住权人对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对价。不过,居住权人应当支付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通常的保养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为限。如果房屋需要进行重大修缮或者改建,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居住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对于居住权收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居住权无偿性和居住权人义务的规定。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1)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

(2)对房屋的合理保管义务。

3)不得转让、继承和出租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是对居住权消灭原因的规定。居住权依据一定的事实而消灭。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意定居住权,二是法定居住权。

1.意定居住权及其设立:意定居住权是指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

2.法定居住权及其设立: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一般认为,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者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落实居住权的相关案例




2020年上半年,73岁的李大爷一直处在可能被赶出家门的苦恼之中。起因是李大爷的妻子许阿姨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弟弟许先生,而李大爷只享有居住权。如今,许阿姨去世多年,许先生作为新的房主拟卖房,李大爷也因此担心房屋出卖后自己的居住权益无法保障。因该房屋为许阿姨生前与李大爷共同居住,许阿姨生前也明确表达了李大爷再婚之前可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的意愿。在经过多方协调后,李大爷如愿以偿地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拿到了居住权不动产证明。
该案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民法典实行初期,全国的居住登记都没有落地,地区也尚未出台相应的居住权登记实施细则,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没有居住权这一登记模块,而该案件的顺利实施推动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相关规定的落地,规范了居住权登记操作,为居住权在全国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小编有话说




对婚姻来说,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特定期限居住权的设立为其保障住房需求。对安居来说,安居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可以通过无偿约定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在继承财产方面,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在养老方面,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未来,居住权会广泛地应用到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更好地保障百姓“安有所居,居有所保”。
居住权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坎坷,民法典新增居住权的有关规定意义重大,居住权入典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住房权益和生活稳定,未来,我国也将会为推动居住权的真正落实而不断努力。


资料来源: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杨立新《<民法典>条文精解释和案例全析》
申卫星《<民法典> 居住权制度的体系展开》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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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刘佳  程林瑞
审编:刘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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