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发布于 2022-05-18 22:22
居住权的性质与内容构成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条规定了居住权的含义,即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条是对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与他人协议,设定居住权。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为无偿设立,因而居住权人对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对价。不过,居住权人应当支付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通常的保养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为限。如果房屋需要进行重大修缮或者改建,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居住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对于居住权收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居住权无偿性和居住权人义务的规定。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须履行应尽的义务:
(1)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
(2)对房屋的合理保管义务。
(3)不得转让、继承和出租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本条是对居住权消灭原因的规定。居住权依据一定的事实而消灭。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意定居住权,二是法定居住权。
1.意定居住权及其设立:意定居住权是指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
2.法定居住权及其设立: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一般认为,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者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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