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桂林三里店这家超市违规售卖这类产品…被处罚了
发布于 2022-05-18 23:12
近日,桂林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益华城超市等2家商超的处罚决定书!这些商超涉及违规售卖食盐!你有买过吗?
桂林市市场监督局网站截图
当事人:桂林益华顶之选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6号桂林国贸广场(国贸益华城)负一层
2021年10月13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一批海湾牌、海原味牌孕妇专用盐用于销售,该盐标称碘含量(以I计)为(21-39)mg,不符合广西碘盐销售标准。
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对库存的22袋海湾牌、海原味牌孕妇专用盐采取了扣押措施,并送达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市监特食﹝2021﹞001号)。2021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分别在2021年5月7日、8月17日从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海湾牌、海原味牌孕妇专用盐共计40袋,该盐标称碘含量(以I计)为(21-39)mg。截至10月13日,共销售13袋。因销售过程中包装袋破损,损毁5袋,现库存22袋。
2022年4月20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字〔2021〕7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桂林市市监局认为:根据广西现行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广西食用盐碘含量执行25mg/kg档次的标准,波动范围18~33mg/kg。在广西销售的食盐必须符合上述碘含量标准。而当事人销售的海湾牌、海原味牌孕妇专用盐标称碘含量(以I计)为(21-39)mg,已超出广西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桂林市市监局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无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全部盐产品22袋和违法所得46.15元;
2. 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罚款51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书截图
当事人: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
2021年10月13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购进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进行销售。
经核实,当事人并非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非碘盐销售点。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相关材料。
当事人自2021年9月1日起,多次从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购进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净含量:1千克/袋,共计225袋,共销售48袋,库存177袋;自2021年9月11日起,多次从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购进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共计450袋,净含量225克/袋,共销售88袋,库存362袋。
2022年4月20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2〕7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桂林市市监局认为:根据广西现行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广西食用盐碘含量执行25mg/kg档次的标准,波动范围18~33mg/kg。在广西仍属于缺碘地区。当事人擅自在缺碘地区从事非碘盐销售,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配合桂林市市监局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改正、无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粤盐牌腌制盐(未加碘日晒盐)177袋、粤盐牌、尊粤牌未加碘天山湖盐(食用盐)362袋和违法所得186.53元;
2. 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罚款247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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