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 商业秘密被窃还在吃哑巴亏
发布于 2022-05-18 23:12
某知名饮料公司的配方,某科技公司的算法程序……市场上有大量技术信息被权利人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商业秘密成了许多行业、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然而近年来,竞争对手窃密、员工跳槽泄密、电子数据外流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更为高发,成为阻碍创新的绊脚石。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增速加快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龚麒天介绍,2011年之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数量较少。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层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同步呈现激增现象,并保持了整体持续上升的趋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4年建院至2021年10月,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涉及企业知名度高,案件影响大。商业秘密纠纷通常发生在发展较为迅速的行业领域和竞争较为激烈的商业主体之间。上海市检察机关通报,侵犯商业秘密案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机械制造、生物科技、软件开发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高发领域。
涉及企业诉员工、前员工的案件较多。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工作时任职关键岗位,掌握或能够接触到企业的关键商业秘密信息,因其离职或跳槽所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较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120件案件中,涉及企业员工、前员工的案件共111件,占比为93%。
原告败诉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权利人举证不充分。有的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有的案件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败诉的案件共26件,占比为60%。
“商业秘密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导致一些公司不能顺利推进其维权策略,间接导致企业经济、名誉损失扩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惩治,对企业经营者的信心是一种严重打击,对区域营商环境是一种严重损害。”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林东勇说。
商业秘密保护仍存薄弱环节
目前,我国在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权利范围以及立法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加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复杂和隐蔽,增加了保护的难度。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较高,需要同时满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龚麒天介绍,从目前一些案件的情况看,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足,不知道哪些属于商业秘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并非通过注册或登记取得权利,商业秘密的认定及权利范围并不像商标权或专利权那样相对清晰和明确。
龚麒天介绍,在他审理的一起商业秘密案中,权利人首先在其他法院提起一项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引用公安机关利用侦查手段拿到的证据,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供了有效证据。林东勇介绍,商业秘密案件审理非常强调权利人举证的义务,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秘密性,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多数权利人都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固定重要证据。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较为分散。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只以列举方式规定了4种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其他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王世安表示,立法和执法工作与现实需求之间还存在不适应之处:如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不够完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较为隐蔽,现有行政执法手段难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有效保护还需社会共治
全球化时代,商业秘密作为各国间进行经济、科技、政治博弈的重要抓手,已上升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需引起高度重视并综合施策加以保护。
首先,完善工作机制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保障。王世安建议,建立完善商业秘密违法线索受理办法,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投诉举报机制,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维权援助力度。
其次,积极探索社会共治举措,引导企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处长丁文雄介绍,目前广州开发区已试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委托广州中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承担商业秘密保护项目。中新公司以市场化机制为30家企业提供上门“体检”,精准对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中新公司有关负责人孙倩表示,希望进一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维权站、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构建政府、园区、企业三方联动保护体。
最后,提升监管执法效能。龚麒天建议,提高商业秘密案件调查取证技术水平,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设备,充分借助司法鉴定、公证服务等第三方力量提供专业服务;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推动建立健全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为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从行政和刑事两方面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转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源:《半月谈内部版》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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