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县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涉嫌事故瞒报?

发布于 2022-05-18 23:20

河南渑池县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涉嫌事故瞒报?

近日,有知情群众向媒体反映,说位于河南省渑池县洪阳乡北沟村的渑池县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试生产中发生一起生产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瞒报……。

据知情人说,2022年元月19日上午,该公司在试生产时出事,工人郭红某当即死亡(厂方也没有将其送往医院)。死者系北沟村社窑组人,今年45岁,父亲郭某某71岁,母亲王某69岁,还有两个妹子。经村委干部郭小某调解,该公司赔偿死者亲属70万元了事(死者母亲至今还被瞒着儿子的死讯!)。

据介绍出事时,该企业还没有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媒体多次联系洪阳乡的张书记,试图了解事情是否真如群众所说的“企业涉嫌瞒报事故”。但是,张书记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据群众说,这几天厂里停工了,听说是有媒体调查的原因。

结语:生命是所有生产生活里最最重要的因素,时刻把珍惜生命、保护生命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所有生产企业、基层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和责任。但是,总有个别地方个别企业把经济利益看得过重,忽视岗前培训和职业教育!出事后,又试图逃避处罚而将事故瞒报!一个鲜活的生命赔偿死者亲属一些钱完事!!

对此,希望洪阳乡以及渑池县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职,严肃查处渑池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事故瞒报的行为!

相关链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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