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 天台人民路周边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涉210户民房/4家单位!
发布于 2022-05-19 06:35
因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需要,天台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 4月28日依法作出《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天政决〔2022〕2 号),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二、征收范围: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四至界限为: 中医院周边:东至赭溪,南至始丰溪,西至福溪北路、麻车王路,北至人民西路、麻车王路;三井殿周边:东至劳动路临街房屋,南至人民西路,西至三井殿,北至中山西路。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三、征收规模:拟征收范围内共有居民住宅等约210户、企事业单位4家,总用地面积约4788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7901平方米。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按照《关于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22〕19 号)执行。五、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至2022年7月5日。六、征收实施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七、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九、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天台县人民政府2022年 4月 28 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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