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惠企政策摘编
发布于 2022-05-19 09:12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5月
编制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开发区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有效助力区内企业纾困发展,按照管委工作部署,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对上级发改、工信、商务、人社、财税等部门的惠企政策进行了整理摘编,以便企业更快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创新研发、减税降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内容,更好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改系统惠企政策
主要在鼓励企业项目建设、研发投入两大方面,共涉及五项资金支持政策。其中项目建设方面政策三项,重点从高技术、现代服务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领域,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要求申报的项目为拟建或在建项目,前期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申报方向和具体指标要求,项目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具体政策如下:
一、省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高技规[2022]2号)及《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新能源与智能电网装备新能源汽车等发展专项项目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22〕358号)文件精神,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领域,投资规模在3000万以上的新建项目,平均每年申报两次,给予项目投资15%且不超过1000万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1]1403号)文件精神,针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园区循环化改造、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等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项目投资10%且不超过1000万专项补助资金。
三、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服务规[2022]3号)及关于印发《关于组织申报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冀发改服务[2021]1489号)文件精神,针对新兴服务经济、跨界融合新业态、现代物流、服务经济示范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项目投资20%且不超过1000万专项补助资金。
此外,研发投入方面政策两项,分别为支持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目前,已通过推进企业与市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建立产学研基地、加强教学和项目合作、建立长效交流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务实合作。具体政策如下:
四、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冀发改规〔2019〕2号)及《关于做好2022年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22]512号)文件精神,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每两年评价达到优秀等级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
1.申报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一是年主营业务收入达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建筑业企业达到8亿元以上);
二是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应达8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是研发人员数达60人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达到50人以上);
四是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达8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达到300万元以上);
五是企业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2.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数不少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五、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发改高技〔2021〕566号)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21〕838号文件精神,申报河北省工程研究中心需满足以下要求:
1.属于申报方向确定的范围,研究方向清晰,研究目标明确,能解决所在领域产业发展瓶颈问题,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2.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总人数不 少于4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建设单位必须占到60%以上。中心主任一般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 协调能力。中心技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建设单位占技术 带头人数的60%以上。现有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专职研发人员不能在新申请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任专职研发人员。
3.具备一定的研发试验条件。从事制造业的建设单位,拥有 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1000平 方米;建成后中心新增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800万元、研发试验 场地不少于800平方米。从事高技术服务业的建设单位,研发设 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建成 后中心新增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研发试验场地不少于 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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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系统惠企政策
一、“百项示范”工程
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北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百项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转型升级(技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要求为:针对百项示范工程项目(重大工业转型审计技术改造项目)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百项示范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在2000万以上的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按照“先投后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为无偿补助,可用于项目建设投资或项目实施单位生产经营。补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研发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等,不含土地、建筑物投资。补助比例和支持额度每年是动态调整的,以省厅正式批复后的资金预算方案为准。其中2021年度给予项目投资10%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专项补助资金。2022年度补助资金及比例待定。
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申报条件为:
1、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
2、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2年及以上。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保持正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5、企业注重技术或产品研发,研发投入占比超过2%,近两年研发投入连续保持正增长。
6、拥有与主业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注册商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品牌。
7、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况: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
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冀工信企业函〔2021〕745号)的文件要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申报基本条件为:
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60%以上;
2、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设立B级以上研发机构;
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
4、近两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5、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违法事故记录。
扶持资金100万元。
四、“专精特新”小巨人
依据《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的紧急通知》文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基本条件: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及以上;拥有自主品牌,或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入选满3年的企业按工信部要求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予以撤销。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当年可再次申报。在申报期间和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撤销。扶持资金每家100万元,分三年给。
五、“专精特新”骨干企业
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2022年“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的通知》要求,“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创新发展项目,按照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小巨人”企业不得申报本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项目已获得过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奖补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扶持资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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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系统惠企政策
一、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
根据《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商财字[2021]2号),对企业参加境外展的展费进行补贴,每次参展补贴境外实体展最高定额3万元,线上国际展最高定额1万元,境外宣传广告最高限额3万元。每年年中申报。
二、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项目)
根据《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商外贸字[2021]2号)文件,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3年版)》中的产品。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每年年初或7月申报。
三、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保项目)
根据《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秦外商发[2020]82号)。用于奖励在我市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对企业发生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11日(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的出口信保保费予以30%的奖补(已享受我省全额保费扶持的小微企业除外),年出口5000万美元以下企业保费支持不超过30万元,年出口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企业保费支持不超过50万元,年出口1亿美元以上企业保费支持不超过100万元。该政策是2021年实施的,2022年尚未安排。
四、电子商务奖补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20]21号),用于奖励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先进市,服务省内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支持我省线上经济、平台经济建设项目以及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电子商务其他支持发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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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系统惠企政策
一、就业补助资金各项补贴政策
依据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秦财社〔2019〕133号)文件,就业补助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等。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60周岁,下同)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享受补贴最长时间期限不超过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岗位补贴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秦开人社[2021]37号文件)。
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三)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生源地为青龙满族自治县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四)吸纳就业补贴
当年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履行1年期满后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五)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六)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并登记就业,且创业入驻已认定园区的实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园区签订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按时交纳房租物业、水电费,给予入驻项目实际缴纳房租物业水电费(不含公摊部分)80%的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入驻企业可延长孵化期一年。
二、职业技能培训专帐资金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主要包括以工代训(以训稳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培训等针对企业职工的培训(秦人社[2020]56号转发冀人社字[2020]106号《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释义》)。培训补贴的标准: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培训课时补贴标准涉及965个工种、六大类、五个等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河北省专项能力培训目录培训课时补贴标准涉及763个工种、六大类,河北省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五类,大家请参看冀人社字[2021]264号《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明确技能人才评价职业分类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91号)文件,分三大类、五个等级不同的收费标准给予相应金额的鉴定补贴。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冀人社字[2020]203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秦人社[2021]81号)
四、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冀财税[2019]22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五、失业保险政策
依据《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落实减税降费2022年度工作要点(计划)>的通知》(秦减税降费综[2022]1号文件),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个人缴费费率为0.3%,企业缴费费率为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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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二)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目前,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三、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四、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一)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五、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六、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组合式税费联系电话:3926215、392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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