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主要产业政策汇编——物流贸易政策(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于 2022-05-19 09:40
关于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
1.新增船舶奖励:2020年1月1日起本市航运企业新增的自有沿海船舶合法经营1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载重吨。
2.运力规模奖励:沿海航运企业(包括新设立航运企业), 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以上不足10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不足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点的运力规模为准。
3.经营贡献奖励:凡符合条件的市内海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年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其中,对有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市内海运企业,按其国际海运业务产生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格认定为: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获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海运企业。该企业水路运输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我市纳税,完税证明中的税款所属时期在取得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之后的,均可享受第三款所述的经营贡献奖励。
4.船舶移籍费用补助:外地运输船舶回迁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其船舶回迁所产生的船舶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给予全额补助。
5.新增船舶登记费用补助:新增运输船舶其船舶初次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给予全额补助。
6.个人所得税补助:本市航运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副总经理及以上、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无限航区一等大副、大管 轮以上职务、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
二、加大航运业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福清农商行等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海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对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航运企业建造或购买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龄在6年以内、国家船检认可的节能减排船舶,每艘船按年贷款利息的1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单艘船舶累积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三、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航运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四、适用条件
1.航运企业必须是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且应承诺领取奖励金后,船舶必须连续经营5年及以上,在此期间船舶和注册地不得迁出我市。若未满五年将船舶移出我市,企业需全额退回相应奖励、补贴、补助。
2.涉及的船舶类型为沿海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 散货船、一般干货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木材船、冷藏船及内河散货船。所指的自有船舶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所指的新增的自有船舶和参与运力规模计算的船舶为建造或者购买(含法院拍卖船舶)在航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船龄应在10年以内,其他船舶类型船龄应在18年以内,船龄以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向船厂购买在建造或者已建造船舶按建造船舶认定。其中 购买的船舶必须来自于我市之外,液化气船规模1立方米按1 载重吨换算核定。
新增自有并经营船舶连续合法经营时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第一次发证时间起算。新增船舶奖励和运力规模奖励包含《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综(2017 )126号)规定的奖励,申报福州市奖励后达不到我市奖励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我市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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