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二)
发布于 2022-05-19 10:53
规定反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有关制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比如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场所管理制度。为加强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监管,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对被确定为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对特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为预防再犯罪,促进有关人员刑满释放合法从业,顺利回归社会,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当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或许可,但对其此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强监管。
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其纠集力量卷土重来,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其刑满释放后,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比如报告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和从业情况等,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处罚。
增加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特别制度措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紧急措施。为防止涉案财产在立案前被快速转移,确保“打财断血”,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这一措施需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财产全面调查制度。办案机关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调查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本人用于犯罪的财产,也包括其合法财产。全面调查财产状况,可以为最大限度地追缴犯罪所得创造条件,并为财产刑的执行打好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全面调查只是为了掌握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实践中,还应当注意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特定情形下涉案财产属于合法财产的证明责任。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涉案财产认定难的问题,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且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的,司法机关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其合法来源。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这样规定,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没有改变,但司法机关证明有关财产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举证负担有所减轻。这一规定适用的财产是被告人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公诉方仍然承担“高度可能”的举证责任。
此外,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