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央明令禁止混编混岗,地方机关单位也要公开混编混岗用人,而拒绝招录足够的公务员?

发布于 2022-05-19 13:43

问题是不对的,混编混岗不是一个问题,是两个,分别是混编和混岗。

首先,先说说混编的问题,这个已经解决了,因为三定方案是由各级编办审定印发的,单位是什么性质,就核定什么编制,不会出现行政机关有参公编制这种情况。人员身份是由单位性质决定的。

当然,行政机关还有机关工勤,但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机关工勤只出不进,随着人员自然消化,行政机关就不会再有机关工勤了,这里不讨论。

一、行政机关,只要编制在行政机关的,就一定是公务员。行政机关体现在三定方案中就这几句话: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或者正处级、正厅级),核定行政编制XX名。其中,如果是二级单位的,是这一句,为XX局管理部门。

当然,还有人大政协两个部门,都是核定的行政编制,以上就属于我们通俗意义上讲的公务员,一级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凡进必考,只能通过国考或者省考进入。不过也可以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委托较大的市统一招考,但是现在比较少见,甚至没有。

二、参公单位,这种单位不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但又不宜列入纯粹的事业单位,比如各级群团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属于一级参公单位,没有主管局),和一些执法部门(某某执法支队、大队等,属于二级参公单位,有主管局)。体现在三定方案中就是这几句话: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人员编制XX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一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很重要,有这一句话,单位性质才是参公单位,人员进行参公登记,只要编制在这些单位,一定是参公人员。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参公人员也是只能通过国考或者省考进入,由公务员管理部门发录用通知,人员调动也是由公务员管理部门发调动通知。

而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流动是双向的,但要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公务员可以由行政机关调入参公单位,并且由公务员登记变更为参公人员登记,参公人员登记也可以由参公单位调入,并且由参公登记变更为公务员登记。这个过程中,政策上没有任何障碍,障碍在你能不能找到调动的关系。

三、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类型。三定方案中没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一句。调动也只能单向,也就是全额拨款的可以调到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但反过来不行。

只要编制在事业单位,就是一定是事业人员,但事业单位有三种岗位,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这三种岗位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相互转岗。

所以,混编这个问题其实已经解决了,同一个单位不会有两种编制(有个特殊单位,党校,但我没看过党校三定方案,不好乱说),那么给大家的感觉就是旁边的人什么编制都有?这就是混岗。

那就来说说混岗。

一、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人员编制不多,办公地点也在一起,领导就会把不同单位中不同编制的人打散了混在一起,再重新分配工作,可能事业编的人来干党政办得事,又有可能公务员去干一些科技服务、文化服务这一类原本由街道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所以给大家一种混编混岗的印象。但其实只有混岗,没有混编,公务员的编制一定在街道行政编上,事业人员的编制一定在一个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上。

还有就是临聘人员,也就是临时工,这个就没办法,编制很少,不管行政编还是事业编都少,工作太多就只能招临时工。

二、市级省级机关的混岗,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借调。一般市级省级单位都管着几个参公或者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干不完怎么办?领导大笔一挥,借,从我们下属参公和事业单位借,甚至从能管的企业借。那下属单位没办法只能借,人员一到机关,可不就是给人造成混编混岗的印象了?

所以这几年也在整治清理借调人员,什么借调期不能超过半年,没有批准的借调要清退了,但有一定成效却不明显,事太多人太少,偷偷借呗。

不过借调这个事,对于下属参公单位的人来说不完全是坏事,到了机关跟领导打交道多,领导看得上了要么直接调到机关,要么回原单位任职。

但对于纯事业单位的人来说就比较亏,毕竟再干得好,也没法突破事业编变公务员的限制,都是白打工,而且因为长期不从事本职工作,评职称什么的很受影响。

对于企业借调的就更亏了,事业编借调好歹财政发工资,原单位领导也不在乎。但企业是拿自己的钱出来给一个不在岗的人发工资,企业不愿意,借调的人不在企业干活,就没什么绩效,工资也不高,也不乐意。

那为什么要借调?就是事太多编太少,看看几个奇葩单位吧。

一、某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正科级,核行政编5人,领导职数1正3副,4个科室。

二、某市级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正科级,核编1人。

三、某区红十字会,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核编3人,领导职数1正1副,会长由副区长兼任不占职数,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1名。

四、某区创建办,具体创建啥我至今没搞懂,副科级,核编2人,领导职数1人。

说实话,好多不到10个人的单位,完全可以合并,这样至少可以少很多办公室、人事、财务、党建、纪检这种综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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