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用人单位篇)
发布于 2022-05-19 14:56
(用人单位篇)
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3.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排的残疾就业人数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残保金金额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保障金核定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审核工作。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减免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方式?
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7.用人单位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如何申请退费?
在申报缴纳期结束后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费,退费程序按征收机关正常退费手续办理。
文件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文件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奖励政策内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1.5%的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按照不低于安排年度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实际安排人数。
享受奖励政策的条件:
1. 残疾人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
2. 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 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
4. 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 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文件依据:《辽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辽残联发【2017】50号)
金普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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