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于 2022-05-19 17:17
深圳前海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材料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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