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亮剑,促“消”字号产品销售乱象整改——新丰县院办理全市首例“消”字号检察公益诉讼案

发布于 2022-05-19 17:3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部署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要求,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自2022年3月份以来,积极部署,迅速行动,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了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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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展开行动,摸排公益诉讼线索

从3月中旬以来,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分组走访了县城辖区及周边乡镇的多家药店。在调查中,把检查的重点放在了非大型连锁药店上,尤其是乡镇的小药店。经过一番排查,初步掌握了3家药店有销售疑似违规添加“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的线索,其中一家药店有销售最高检报告中提到的同款“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此外,该药店与另一家还有销售与该款“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的同类不同名产品。相关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均标注“每日2-3次,1-7天为康复周期”的用量说明。于是,县检察院立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展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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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产品送检,同步收集公益受损证据

在初步获取相关公益线索后,一方面,县检察院迅速立即将检查中发现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销售情况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4月上旬,县检察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县城辖区内的部分药店再次进行了检查。主要通过询问药店销售人员、查看进出货单据、检查“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的标签说明书、消毒产品的上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还现场宣传向经营者宣传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的一些注意事项,提升药店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另一方面,县检察院将在三家药店现场发现的疑似违规添加“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送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以确定相关产品是否有违规添加的情况,进一步夯实公益受损害的证据。5月初,第三方鉴定报告结果显示,送检的两家药店在售的三款“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均检出特比奈芬和咪康唑成分(均为抗真菌药物),属违规添加“消”字号抗(抑)菌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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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建议送达,达成问题整改共识

为了实现办案的良好效果,5月19日上午,一场关于“消”字号产品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听证会在县检察院听证室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行政机关派代表到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通报了检察机就“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展开的调查工作,展示了现场调查照片、检测鉴定报告等,行政机关代表也就该问题作了情况说明,并陈述了下一步的履职工作计划。听证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进行了评议,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同时也对“消”字号产品的监管、宣传教育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建议。

在综合本案情况及听证员意见后,县检察院决定当场向行政机关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消”字号产品的监管职责,加大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经营者的普法教育,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代表表示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将根据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并及时回复整改情况。听证会的召开达到了预期的良好效果。


民生无小事,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持续跟进监督,助推“消”字号产品安全治理,守护好人民群众药品安全。


新检君提醒


“消”字号产品并非药品,其消毒功效仅仅是对人体皮肤粘膜或者物体表面的抗、抑菌功能,没有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在选购消毒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01

注意“消”字号


核对外包装,正确的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如:(粤)卫消证字(2022)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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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产品标签说明书


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使用方法中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与药品类似用语、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如“每日X次”、“XX天为一个疗程,或遵医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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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产品标注的有效成分及含量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等物料。



|张志伟

图|潘贺慧

编辑|黄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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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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