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签了合同也交了定金,对方竟还要涨价!法院判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于 2022-05-19 18:48
案情链接
薛某委托某家居用品公司为自己设计、生产、安装全屋定制家具,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家居用品公司向薛某出具了收款收据。两个月后,在前期设计方案等细节均已敲定的情况下,双方正式签订《订单合同》,并约定交货时间为三个月。
合同签订后,家居用品公司突然单方提出要增加总价款,并不再给予此前双方已约定好的2000元优惠。薛某表示不接受,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时隔两年,家居用品公司既未交付家具也未退还定金,薛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居用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居用品公司在《订单合同》生效后既不依约对合同价款进行优惠,亦不依约制作并安装家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判令其向薛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讲理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民事交易行为中,为了保证合同义务的正常履行,当事人往往会设置定金条款作为约束。而《民法典》也明确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定金罚则适用的重要条件。《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不仅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也在合同履行不能时保障了违约方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对定金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且应当实际交付,定金的计算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应当注意的是,定金与订金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个概念,订金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将被吸收进总价款中,且并不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链接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怀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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