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八)

发布于 2022-05-19 20:53




本期话题为:各级总河长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省、市(州)、县(市、区)总河长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乡(镇、街道)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问题,监督指导乡级和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条文主旨

各级总河长为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条文解读

我省实行双总河长制度,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总河长,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推动落实年度重点工作。2017年以来,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4972名,其中省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彭清华,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担任。


各级总河长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紧扣河湖长制“六大任务”,扎实推进河湖水生态治理,带头开展巡河调研,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带领全省5万余名河长巡河问河530余万次,整改问题70余万个,河湖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河湖生态得到持续修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在各级总河长的统筹指挥下,真抓实干、认真履职,全面构建了“党政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河湖管理保护新局面,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来源:省河长制办公室

撰稿:谢尚坤

排版、校对:甘雨竹、魏文红

审核:李亚昕

审定:董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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