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宿迁宏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发布于 2022-05-19 21:35

依法确认股东资格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秩序


【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刘某出具委托书,授权陈某以其名义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事宜。陈某以受托人身份向工商机关递交设立宏毅公司的申请,发起人为刘某。刘某向陈某发送电子邮件,撤回对陈某的授权,并要求陈某取消注册宏毅公司。但是,陈某没有向工商机关申请撤回公司设立登记,工商机关受理了宏毅公司设立登记,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之后,宏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某。刘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不是宏毅公司股东。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以刘某名义向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宏毅公司,是得到了刘某的授权,并不是冒用刘某的名义。虽然刘某通知陈某撤回授权,但是没有通知工商机关。因此,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刘某撤回了对陈某的授权后,陈某继续以刘某的名义申请设立宏毅公司的行为,对刘某不发生效力。刘某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宏毅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刘某不是宏毅公司的股东。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刘某不是宏毅公司股东。

【典型意义】

冒名登记、挂名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既可能造成实际控制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逃避法律责任,也可能导致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实际联系,从未经营管理企业的个人面临被追究缴纳出资、承担债务的责任与法律风险,扰乱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秩序,损害营商环境。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当事人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为被冒名的个人提供司法救济,维护外商投资企业良好管理秩序,助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审案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初401号

【二审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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