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经营者擅自捏造涨价信息或面临300万罚单

发布于 2022-05-20 08:12

编者按

近期无论是防疫物资、民生物资、房地产、新能源车等领域笔者在新闻及朋友圈皆能看见“涨价信息”四起,各类物资在不实涨价信息的帮助下也有了抬头的趋势,对此笔者研习《价格法》相关规定,温馨提示捏造不实涨价信息的企业和销售,疫情难关面前切莫制造物资焦虑,成为哄抬价格的罪魁祸首,否则可能面临300万巨额罚单。

一、捏造涨价信息定义

经营者虚构了与供应紧张、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有密切关联的信息,可能推高价格预期进而推高商品价格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最常见的是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二、捏造涨价信息的危害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会不正当引导社会需求短期暴涨,一方面推动商品价格畸高,另一方面也会涸泽而渔提前消耗不必要的社会消费能力,更加严重的是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整个供应链供需造成破坏。

三、三大领域捏造涨价信息屡见不鲜

(一)防疫用品、民生用品领域

           哄抬物价遭法治重拳

在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管的很严,各地价格管理部门亦纷纷出台规定,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涨价进行引导,对于哄抬物价信息进行打击。

其中2020年2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年3月2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出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领域价格管理进行规范引导。

价格管理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重拳出击。

(二)房产销售领域

捏造涨价信息被严厉打击

1月22日,针对合肥市个别小区业主擅自成立所谓“房价指导委员会”,并通过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集体涨价言论,涉嫌恶意炒作房价,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
根据《通告》部署,合肥市相关部门密切房地产市场动态,对涉嫌煽动集体涨价、恶意炒作房价的业主,由网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约谈当事人;房产管理等部门暂停其办理相关二手房网签手续,并采取限制其买卖住房等措施。对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房源、虚假房价等信息,恶意哄抬房价的,由网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哄抬房价经纪人被限制交易

(三)汽车销售领域捏造信息鲜见处罚

不同于防疫用品、民生用品领域、房地产销售领域,原本的汽车销售领域除了紧俏车型鲜见汽车销售散步提交信息用于敦促客户及早订车,但是随着几次新能源车车企集体涨价,汽车销售也频频出现未经核实便以内部涨价信息为由公开宣传提价诱骗消费者定车的行为。

近期销售疑似散步涨价信息

四、捏造涨价信息或面临巨额罚单

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构成价格违法。

同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就价格欺诈进行了细化明确“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列为价格欺诈。

对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如果造成了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可以:责令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较重顶格可处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任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销售作为企业营销的一环销售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捏造涨价消息或让企业买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的规定,《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对于销售未经公司统一安排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或许要面临自领罚单的窘境。

汽车芯片销售企业哄抬价格被罚250万元


滑动查看法律规定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五、结语

经营者为了销售的需要可以在合理的幅度内提价销售,但是不得捏造、散步涨价的信息,推动商品的集中抢购,从而影响正常的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当年的“福岛核事故”各地抢盐、疫情期间各地疯抢生活物资,对于基本生活物资,价格管理部门一向比较敏感,执法严格,信息的散布者会及时通过。

房地产领域,因为房产经纪人需要取得房地产经济资质后方可代理客户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主管部门往往会通过暂停经纪人办理手续、治安警告等方式对其进行相应惩戒。各位房产人在销售活动中且行且珍惜。

对于汽车销售等行业,企业要做好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人员也要做好营销话术的组织,在营销活动中可以如实告知上下游产业链的现状供顾客自行判断,但切莫使用“内部消息”等来捏造涨价信息影响小覅在决策,避免因为不正当价格问题被人举报最终领取巨额罚单或面临行业禁令。

作者简介

 

喻志星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

任职经历:曾先后任职于军事检察院、商业银行和资管公司

擅长领域:职务犯罪、公司股权、债务催收、破产清算、房产投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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