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支付款可行?需要什么资料?

发布于 2022-05-20 09:33


【例】甲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公司转让一项股权给甲公司的股东李某,李某把应支付的股权款项120万,打到甲公司的账户上,现在乙公司要求把总共的320万元,还给金融机构丙。因为乙公司欠丙金融机构的贷款。请问:这样做合理吗?需要什么原始资料?如何账务处理?


【示意图】实务中,存在由于各种原因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如果不画图,各个主体的关系呢?签什么合同,需要资料呢?

【思考】不考虑法务合同的事项
1.股权转让在税法方面,有没有要求资金流必须一致呢?
2.还借款(甲公司开始欠乙公司200万是借款)在税法方面,有没有资金流必须一致呢?
3.如果乙公司要求甲把款项支付给其材料供应商,且材料供应商给乙公司开具了专票,是不是就要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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