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法律责任及附则

发布于 2022-05-20 12:31



条例第七、八章

法律责任及附则


来看看数仔怎么说



责任追究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未经审核,开发、购买政务信息系统的;


(三)未经审核,利用财政资金购买非公共数据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相关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容错机制





     本省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大数据发展容错免责机制。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大数据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建设单位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利用数据资源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时,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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