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我区五大特困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啦

发布于 2022-05-20 12: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发改财金[2022]2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全区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行业中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12月25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3年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申请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并如实填写《西藏自治区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见末尾附件)。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补缴费款

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12月25日前补缴到位;缓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5月25日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企业可自愿提前结束缓缴,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最迟于2023年12月25日前补缴到位,逾期不再补收。

五、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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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藏自治区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供稿: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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