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民法新增部分的解读@空玄清制作
发布于 2022-05-20 13:58
大纲民法新增部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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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权利滥用
(1)含义
指名义上行使权利,实质损害他人为目的的行为。
(2)后果
①限制权利行使方式。
②产生侵权责任,就因为权利滥用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③禁止权利滥用,违反诚信原则。
【建墙损邻案】邻居建立高墙的行为虽然是行使权利,但是目的是让邻居有身处牢狱之感属于禁止权利滥用。
【红衣案】乙患有精神疾病,看见红色犹如看见流血,并因之惊恐不已。同事甲明知其情,竟每日穿红色衣服上班,乙无法忍受。甲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占地赔偿案】甲乙是邻居,甲建高楼20层,占有邻居乙占有土地5平米,理论上认为救济方式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拆除高楼,可以赔偿损失——赔偿金钱,如果乙主张拆除高楼则认为属于权利滥用。
二、表见代理举证责任分配
相对人举证 | 就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承担举证责任 |
被代理人举证 | 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恶意或者有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1、地役权
需役地 | 供役地 |
谁享有需役地,谁享有地役权 | 特定继受人 善意(未登记且不知情),负担免除 恶意(登记或知情),负担继续存在 |
全体受让人,部分受让人和继承人 不管登记与否,不管善意与否 | 概括继受人 不管善意或恶意,负担继续存在 |
【真题精练】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2、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原则——不需要公示的物权变动
债权转移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权随之让与不以登记或交付为前提。
例外1——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
违约金债权是否具有从属性
(1)违约发生之前,债权让与的,违约金债权随之发生转移。
(2)违约发生之后,债权让与的,违约金债权不随之发生转移。
商事留置权不具有从属性
从属权利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的,不生移转之效力,如商主体之间因营业关系而占有的动产,与其因营业关系所生的债权,视为具有牵连关系,如此项留置权随同债权让与而移转,则留置物之占有即与原来的营业关系失去联系,而欠缺留置权所须之牵连关系,不发生债权让与的事实。
例外2——最高额抵押质押在债权确定之间不具有从属性
四、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履行困难 |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不能解除合同 |
五、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
1、处理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处理信息时的请求查阅权和请求复制权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3、处理信息时的请求补正权和请求更正权
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4、处理信息时的请求删除权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4、处理信息时的请求诠释权
第四十八条 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五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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