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充分利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听证和和解,成功实现税务稽查机关撤销原决定,取消偷税定性和处罚,减少一半的补缴税款。现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听证和和解程序以及如何使用做下总结与分析。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服决定的,可以有三种路径:一是仅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对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通常选择放弃,理由主要如下: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机关同属税务系统,对于税务涉及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理解具有统一精神,应当整体一致;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都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机关的上级机关,上级机关通常会维护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
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尽管有听取意见和调查的方式,也是在必要之时采用,对于涉税事实的让人调查了解感觉不充分,不完整,不深入,自然改变原来决定的可能性不大;4、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整体上处理下来最长需要90日,当事人权利得到救济的时间也需要延长三个月。
二、从处理税务争议案件的实际经验来看,税务行政复议价值极大,因为,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很多程序可以充分使用,主要有两个程序,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听证的权利,但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还有听证的权利和机会,尽管针对重大、复杂案件,还需要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作为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行使听证的权利和机会,论证税务纠纷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并主动向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的申请和要求。尤其对于在税务稽查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基于不敢抗辩或不重视税务听证而放弃税务听证的被处罚 的单位或个人来说,更应行使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听证权利。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和解,也可以通过复议机关调解,尽管需要符合适用条件。申请人要利用和解和调解机会,对于影响自己重大权益的关键问题,比如偷税定性、罚款金额和幅度等,主动通过复议机关向税务机关表达和解或调解的意愿,复议机关基于快速处理问题的考虑比较愿意推动和解和调解,税务稽查机关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复议机关的建议以及担心后期法院诉讼自己不利局面,一般都愿意和解和调解。总之,处理税务争议是一项非常复杂、困难的工作。税务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争议处理方式,要珍惜法律赋予的听证和和解、调解的机会。作者:邓森,税务律师
专注于税法合规、税务规划与涉税争议处理,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致力于税法实务融入建筑、房地产、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等金融以及私人财富管理
深度思考与实践,并追究实务终极解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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