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
发布于 2022-06-02 19:26
在GB/T150.1-2011中第4.2.2.1条中明确指出用户提出的容器设计条件UDS需要提供预期使用年限。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1.3条的设计条件也包括了预期使用年限。
设计方根据用户的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时,需要根据UDS给出预期使用年限给出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比如压力容器的腐蚀裕量,对于给定的腐蚀速率,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决定腐蚀裕量也会不同。对于需要疲劳设计的压力容器,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对应的循环次数也不同,可能会影响到容器的受压元件几何尺寸。
HG/T20580-2020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范第8章《设计使用年限》给出了确定设计使用年限的考虑因素:
- 选择适宜的材料及结构设计
- 合理的腐蚀裕量
- 合适的制造、检验要求
- 限制蠕变(高温工况)或疲劳的可能性
- 容器在装置中的作用
- 容器建造的费用
- 装置的操作周期
同时根据设备的材料,种类,主要受压元件尺寸和重量等,给出了一些确定需要在图纸上明确的设计使用寿命的指导性建议: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压力容器达到图纸注明的设计使用寿命,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时,需要采取的措施。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4条给出了操作程序: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国家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一条公众留言(见以下截图),给出了实际的例子可供大家参考。
对于以下问询的具体情况,个人理解根据TSG08的规定,可以认为已经安全评估合格,接下来需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然后就可以合理合法地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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