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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6-03 15:55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无需参保单位申报,人社部门直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按政策调整费率。

经办人:王繁 

联系电话:7878121


二、允许五个行业的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缓缴的企业范围为:在我区参保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以单位名义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参照企业享受。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可以缓缴的费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应缴未缴费用免收滞纳金。

2.缓缴费用的所属期:养老保险的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至6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对4月份费用已经缴纳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已缴费用。

3.缓缴费用的补费期限。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4.提请注意事项。为不影响参保人员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内有职工退休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也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填写《线下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报送至我局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号窗口。

经办人:万邦杏

联系电话:7874326


三、加大稳岗返还工作力度。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未受到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可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采取自主申报方式;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90%,采取“免报直发”方式。

经办人:徐晓月

联系方式:7878595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期间保持正常经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在 50 人以上,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的七大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道路客运、旅游、密闭场所文化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2022年月平均参保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各地可按差额予以补足。

经办人:艾雯

联系方式:7872980


五、鼓励企业培训留工。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年内,按规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经办人:徐晓月

联系方式:7878595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经办人:张琼 

联系方式:7878169


七、鼓励创业创新增加就业。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在2022年内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

经办人:陶梦萍

联系方式:7862913


八、加大就业援助实施力度。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等各类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经办人:陶梦萍 

联系方式:7862913


九、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经办人:徐晓月

联系方式:7878595    


来源:繁昌人社

编辑:徐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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