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制度改革 |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明确司法鉴定人、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

发布于 2021-09-02 06:53

重磅消息!

近日,人社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小编整理了政策的具体细则以及热门问答 ☟

           政策 速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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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特别是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要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专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意见》要求,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意见》提出,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意见》强调,各地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

           公证员职称评价 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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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公证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具备法学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或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满1年;或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法律服务工作满3年。

(二)三级公证员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4.具备法学博士学位;或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三)二级公证员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具备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其中包含法学学士学位),或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四)一级公证员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6.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 基本标准

   浙江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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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执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司法鉴定人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3.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3年。

(二)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撰写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4.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4年。

(三)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4.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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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

一是健全职称体系。《意见》首次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职称分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分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按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意见》还明确将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工作的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

二是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意见》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同时,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实际,突出考察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实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意见》还对职称评审中的实践经验要求和标准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意见》提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多种评估方式,注重业内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强化职称评审考核、监督,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提高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是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意见》要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应职称等级专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岗位聘用,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专业培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职称评价结果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

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专业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改革政策的落实。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区要根据《意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队伍现状,全面考虑改革推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改革前,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的主要依据包括1988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转发司法部<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存在制度落后形势发展、评审体系分散、评审标准滞后、评价结果应用措施不够健全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自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我们认真落实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建设任务,明确改革工作的职责、任务、步骤和要求,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听取系统内外、各层级相关单位及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等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初稿。2021年5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两部门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编辑:杭小帮

标签:浙江职称评审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 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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