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调整简况

发布于 2021-09-03 10:59

根据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际情况,为了做好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本级保障范围内(指文峰、向阳、南珠、水东、子材、鸿亭、长田、尖山街道,久隆镇、大垌镇、康熙岭镇、沙埠镇、大番坡镇、黄屋屯镇)居住且从事合法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者(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居住、工作时间限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保障资格申请





(一)低保、低收入保障资格申请条件如下:

1、获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以及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2、户籍为本市城区保障范围非农业户籍且户籍迁入期满一年;3、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士、离婚人士可独立申请(我市婚姻权限查询范围内);4、申请家庭没有机动车辆登记(不含三轮车、摩托车)、商铺登记。



(二)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从2020年的3093.83元调整至2021年的3418.67元。
本次调整从2021年9月1日起试行,具体申请流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和其他注意事项可咨询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窗口117号至120号窗口,咨询电话:0777-255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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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校对:黄聪妍

编辑:王   培

审核:姜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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